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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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SJE/ZY/CW-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统一和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相关规定及《XXX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第二章应收款项坏帐准备第三条公司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方法采用账龄分析和个别确认相结合的方法。企业在年末应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应收帐款和

2、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除对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外,企业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第五条帐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提取;帐龄1至2年(含2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0%提取;帐龄2至3年(含3年)的,按应

3、收款项期末余额的25%提取;帐龄3年以上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50%提取。企业内部往来(集团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往来)原则上不计提坏帐准备。第六条损失核销条件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坏帐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坏帐准备。㈠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㈣债务人逾期未履

4、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判定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㈤经国家税务局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其中:⑴撤销:有债务人主管单位的撤销文件及工商局的公告。⑵破产:有法院破产宣告文书或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申报债权的通知书。⑶资不抵债:取得债务人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表明已资不抵债。⑷债务人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如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表明债务人遭受严重灾害,且导致停产。⑸债务人已经死亡、失踪、逃匿:有公安局出具的死亡、失踪、逃匿证明。第三章存货跌价准备第七条企业在年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

5、时,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差额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八条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用于在建工程的存货在施工期间不计提减值准备,当工程完工后要对剩余存货进行清查,如将继续用于在建工程,仍不计提;如将存货用于留存或出售,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第九条当年末存货存在下列

6、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㈠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希望的;㈡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㈢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已低于其账面成本;㈣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⑷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第十条损失核销条件存货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存货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㈠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取得技术和物资管理部门的勘察鉴定报告的;㈡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

7、货,如超过保质期等情况,已提供存货保管期限或保质期限证明的;㈢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已提供生产技术部门论证该存货永久无使用价值的技术报告的;㈣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并能取得相关证明。第四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第十一条企业在年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时,资产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作出职业判断,确定各项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组织专业人员计算已确认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按单项编制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明细表,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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