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的构造及预见可能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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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失犯的构造及预见可能性论文.freelidt)、日本的木村龟二等。这种观点认为,过失不仅是责任要素,而且还是违法要素;不是所有的不注意都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必须是违法的即为社会所不允许的不注意才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过失的根据,不在于过失这种心理事实,而在于行为人的违反结果回避义务。{4}32这种学说进而认为,认定过失犯的刑事责任,在把握疏忽或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之前,将过失理解为是一种“行为”,如果行为人遵守法律而尽到注意义务,那么,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危害结果,可以作为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而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当然也就没有必要

2、议论刑事责任问题。新过失论产生的背景在于随着物质文明的飞速发展而发生的社会各方面的巨大变化。在现代社会中,某种行为本身虽然蕴含着侵害法益的危险,但是,由于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巨大,因此,人们虽然明知,但不得不忍受这种极有可能发生的危险,可以说,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已经无法禁止这种危险的存在。于是,如果实施某种行为的行为人尽到了相关注意义务,行为时如果没有过错,那么,即便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不应将其视为违法。由此可见,新过失论认为,过失犯的违法性并非基于有无法益侵害这一点来决定,而是应当根据是否违反客观注意义务来决定,这种学说是将违法性的

3、本质理解为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二元论的主张。本文倾向于这种学说。新过失论最大的功绩在于明确了过失犯中实行行为的存在。有关这一点,旧过失论并没有明确究竟基于怎样的“行为”发生危害结果时,才能成立过失犯。新过失论在批判旧过失论的这种缺陷的基础上,认为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就是没有尽到社会生活中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即为回避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采取适当措施的行为。也就是说,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行为或脱离应当遵守的相应基准的行为就是过失犯的实行行为。{2}3962新过失论是德、日刑法理论中的通说。韩国刑法理论中的通说是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的折中说。{5

4、}可以说,这是折中旧过失论和新过失论的学说。(四)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相关主张有关过失犯的构造及处罚根据问题,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严重不负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本来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但他却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对社会利益和公民大众的安危采取了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的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过失心理态度,就是他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1}这是我国的通说。2.避免结果说。这种观点认为,犯罪过失是行为人希望避免犯罪结果,但因违反注意义务或回避

5、违法结果义务而导致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这种观点是在评析大陆法系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认为“相对来说,避免结果说较为科学”,因为根据这种观点,可以较好地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分开来。{6}173这种观点是倾向于上述新过失论的主张。3.违反注意义务说。这种观点认为,犯罪过失的核心是违反注意义务。所谓注意义务,是指法律法令以及社会日常生活所要求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时,应当谨慎留心,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责任。就注意义务的内容而言,应当说完全可以涵盖结果避免义务,换言之,注意义务完全可以包容“注意预见危害结果”和“注意避免危害结果

6、”两项内容。{4}71-72这种观点是倾向于传统过失论主张。本文认为,我国的通说将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却没有预见,概括为“严重不负责任”,这确实通俗易懂,不过,这样概括有关犯罪过失的本质是否妥当,还有待商榷,因为“不负责任”的含义极为笼统。在“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而疏忽大意未能预见”的情况下,是行为人“当为而未为”,可以说是“不负责任”,但是,在“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但相信可以避免”的情况下,很难说是行为人“不负责任”;同样,在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却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听之任之而发生了没有违反自己意愿的间

7、接故意的情况下,也同样可以说是“严重不负责任”。{7}263。另外,“严重不负责任”并非法律术语,其含义极为宽泛、笼统,“责任”既可以是指法律责任,也可以是指道义责任,因此,这种用语本身不够严谨。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有关过失犯的构造及处罚根据问题,并没有超出传统过失论和新过失论争论的范畴。二、过失犯与预见可能性(一)预见可能性之内容在中外刑法理论中,有关预见可能性的内容,一般分为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结果预见义务是指针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认识、判断、预见的义务。结果回避义务则是指在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以后,行为人所具

8、有的回避、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在疏忽大意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首先没有履行结果预见义务,自然也就不可能履行结果回避义务;而在过于自信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已经履行了结果预见义务,但是却违反了结果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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