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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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失犯的理论一、序说日本的过失犯理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获得了显著的进步。其根源在于,以汽车事故为主的过失犯本身的数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激剧增加。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久,在日本刑法学中,都只把过失和故意视为责任的要素。作为刑法理论,虽然已经出现了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责任是犯罪成立要件的立场,但是,在这种立场中,并未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的阶段特别处理故意和过失。必须说这在理论上是不合适的,因为,虽然故意犯和过失犯在构成要件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却没有承认这种区别的意义。例如,作为处罚使人死亡的犯罪,

2、杀人罪和过失致死罪是作为犯罪要件和刑罚轻重都完全不同的东西而被规定的,因此,两者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而且,在比较故意犯和过失犯时,故意犯的违法性程度也明显重于过失犯,所以,应该说在理论上不处理这一点也是不妥当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受到德国目的行为论的影响,出现了把过失理解为违法性的要素之立场。其后,进而出现了把过失理解为构成要件的要素之立场。并且,这些见解逐渐被一般化了。其中,也有见解否定像从前那样把过失视为责任的要素。我认为,在犯罪理论上,必须把过失理解为构成要件的要素、违法性的要素,同时也必须把过失理解为

3、责任的要素,并分别称其为构成要件性过失、违法过失和责任过失。另外,因为可以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性以及责任的类型,所以,认为存在构成要件性过失时,就推定存在违法过失和责任过失。但是,因为这只是推定,所以,应该认为违法过失和责任过失都分别具有独自的意义。二、构成要件性过失一需要补充的构成要件要素虽然过失是过失犯的主观性构成要件要素,但是,法律上一般并未规定过失的具体内容。例如,关于过失致死罪,日本刑法第210条仅仅规定“因过失致人死亡者,处五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犯人违反了怎样的注意义务而致人死亡时才能具体地说是因过失

4、致人死亡的呢?对此,并未作出任何具体的规定。因此,需要明确的就是,所谓''因过失”到底是指在何种情形下、违反怎样的注意义务而实施的行为。这被称为构成要件的补充。规定需要进行这种补充的构成要件,虽然是立法的缺陷,但是,预先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适合于现实社会中发生的多种多样事件的注意义务是不可能的,因此,不得不进行这种立法。而且,对这种构成要件进行补充,被委任于担当现实地发生了过失犯问题的事件的法官。也可以说法律命令于法官的是,按照所担当的事件的具体情况判断犯人应该遵守的注意义务,由此判断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所修正、

5、补充的过失犯的构成要件。那么,法官应该以什么为基准来确定具体的注意义务呢?应该根据社会中存在的习惯、条理和社会常识地看要求于行为人的东西,来判定具体的注意义务。即,所需要的是,要求社会的一般人在行为时遵守从以这种基准为基础进行的判断中推导出的注意义务,就能够维持健全的人类社会生活。近年来,作为推导出注意义务的基准的一个环节,所提倡的是“信赖原则”和"危险分配的法理”等,但是,应该适应于具体的事案,从作为这种社会准则的观点,来酌定考虑其适用。所谓“信赖原则”,是通过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德国的判例所形成的东西,意指在参

6、加交通的人根据规则而行动时,只要不存在特别的事情,就可以信赖其他的交通参加者也会遵守规则而行动,如果因为其他的交通参加者采取违反规则的行动而发生了事故时,就不能追究相关的责任,在这个范围内,就限定了注意义务。这种认识,逐渐也在交通关系以外的社会诸领域得到承认。所谓“危险分配的法理”,是在发生了事故时,认为加害人和被害人各自在何种范围内具有注意义务的问题。广泛地承认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时,被害人的注意义务就变少;相反,认为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少时,就不得不扩大被害人的注意义务。虽然问题是如何调整两者,但是,对此也必须适应

7、社会中的现实要求来判定。在驾驶汽车时轧伤行人的场合,如何判断驾驶者的注意义务和行人的注意义务即其一例。在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汽车的数量极少的时期,曾课以汽车驾驶者极大的义务,相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55年左右以后,逐渐扩大了行人的注意义务。三、构成要件性过失注意义务的形态注意义务是应该对避免一定的犯罪性结果例如使人死亡加以注意的义务,一般是要求过失行为人自己避免犯罪性结果。但是,注意义务的形态是极其多样的。例如,在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的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中,对多种类的业务者的种种行为时认为必要的注意义

8、务,必须根据汽车驾驶者、电车驾驶者、飞机操纵者、船舶航行业者、医师、看护师、建筑业者、旅馆管理者等的各种业务,以及从事业务时的行为种类,考虑适合于其各自情形的注意义务。多个注意义务也往往在实际的犯行时相竞合,但是,根据行为的性质,也可能是课于复数的行为人的共同义务。此时,就会发生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问题。在注意义务中,也存在被称为监督过失、管理过失的东西。所谓监督过失,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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