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危险犯立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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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失危险犯立法探析-->第一章过失危险犯的概述第一节过失危险犯的概念及特征过失危险犯由字面便可看出,对于此类犯罪概念的理解应着重于“过失”及“危险”上。把握好过失的定义及危险的状态便可对过失危险犯有个整体的理解,而如何理解过失及危险应借鉴过失犯和危险犯的定义及其理解。自古以来,对犯罪的研究很大的比重都是放于故意犯的身上,而过失犯相对于故意犯而言,由于社会发展水平所限一直不被重视,但伴随着产业革命的发展、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极大转变,过失犯逐渐地被学者、被大众所重视起来,刑法中对过失犯的规定逐渐地变多起来便是对这一

2、社会现象的有力反应。过失犯罪是相对于故意犯而言的,而危险犯表述的是一种危险结果的状态,是作为相对于实害犯的存在。综上所述,结合过失犯及危险犯的概念对“过失”及“危险”进行理解,可以对过失危险犯的概念表述为:过失危险犯是指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过失引起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或公共安全的严重危险状态,由于偶然因素的介入而没有发生严重实害结果的犯罪。刑法之所以对过失危险犯作出规定,便是其具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其对相关的法益进行了侵害,之所以在此类行为仅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即特定的危险结果时便规定为犯罪,便

3、是因为其所侵害的客体的特殊性,使得刑法将预防及保护的手段提前,以便更好地进行事先的预防和运用刑法进行积极的惩罚维护社会的健康发展。过失危险犯的客体的特殊性表现为其客体是复杂客体:不特定及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对这一类客体的把握重点放在其“不特定、多数性及重大性”上,这样才能体现出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此犯罪侵犯到了相应的社会公共安全,其表现形式便是违反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即相关的安全性法规和操作性的规程,侵害到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相应的规章制度则结合相关的行业准则和相应的行政法规来分析

4、,以确定是否违反了规章制度。例如《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化学易燃品放火管理规则》等。………….第二节过失危险犯的发展趋势在我国的过失危险犯的发展上,有关学者提出,我国古代社会对过失危险犯一直持着否定的态度,但在这一时期的皇权社会体制下,对于危害皇帝安全的过失行为,即使并没有造成实害后果的情况也会给予重刑的处罚,这便是我国最早可以追溯到的过失危险犯的发展历史。虽然我国古代刑法中有过失危险犯的相关规定,但是,从真正意义上我国对于过失危险犯的研究及关注起步较晚。我国刑法一直以来所关注的重点都是

5、故意犯罪,以故意犯罪为主、过失犯罪为辅是我国刑法研究和立法的主方向,且危险犯在初始也是属于故意犯罪当中的内容。虽然近几年对于过失危险犯的研究逐步增多,但从总体上来说还是处于研究的初期,对于过失危险犯的研究还是十分薄弱。早期具有代表性的此方面研究成果是1998年出版的刘仁文博士的《过失危险犯研究》,而从立法方面对过失危险犯进行研究也只是1997年袁中毅的《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立法研析》和2004年储槐植、蒋建峰的《过失危险犯之存在性与可存性思考》之后才不断地有学者对此进行相关的研究。学界对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

6、7年刑法进行相关的研究后指出其中都有相关的过失危险犯的规定,我国刑法典中公认的有三例,一是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二是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安全检疫罪,第三条是新增的第133条第二款的危险驾驶罪。但我国刑法中对于过失危险犯的规定都没有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因此,其本身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我国关于过失危险犯理论的研究本身起步就较晚,对其历史发展、理论基础及此理论的自身的概念等特点的研究都还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论。……….第二章我国过失危险犯的立法现状及缺陷第一节我国过失危险犯的立法现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

7、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规定在刑法的第三百三十三条中。根据本罪立法表述及其构成要件特征可知本罪可构成过失危险犯,本文将重点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来进行分析。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二是该行为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具有传播的严重现实危险。从第二点可知,本罪属于危险犯,行为只要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时即已成立犯罪,符合过失危险犯客观方面的界定。由本文下述中对本罪主观上的界定可知本罪可构成过失危险犯,所以在对本罪当

8、中的“危险状态”的认定上要综合的考虑各种现实的因素,判定何为“危险”应该以更为客观地标准进行界定。若是要更好地确定此“危险状态”应该根据相关的先进医学标准来进行判断,结合本罪当中规定的两种不同的甲类传染病各自的特点、各自在不同时间段上所表现的不同状态、不同危险的程度来进行相应的客观判断。而在相关的认定上应以一般人的判断认识水平为准,不能以太专业的水平来要求普通民众的认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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