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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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法律问题  XX年3月1日原告李四和被告张三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三向李四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XX年3月1日至XX年9月1日止,借款利率按每月3%计算,若张三到期未能偿还借款还需承担违约金10万元。后张三未能如期还款,李四经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及其妻子返还本金8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0万元。张三未答辩。 一、李四能否将张三的妻子也作为被告?   这在司法实践中炊是个实际借贷主体的确定氯问题,即夫妻一方参与签拴订借款合同,能否将夫妻贷双方均作为借贷主体参加揣诉讼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这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斤见认为,应当严格遵守合易同相

2、对性原则,只以签订贮借款合同的夫妻一方为借墓贷主体,至于用夫妻共同窒财产偿还债务仅仅是执行硝中的问题,不涉及到诉讼恳中的主体问题。   另一溢种意见认为,执行过程中荡不能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雀为执行当事人,如果仅以鹿签订借款合同的夫妻一方淡为主体,则很难执行到登人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夫渣妻共同财产。   笔者倾牙向于第二种意见。合同相可对性原则对于确定合同当浙事人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缴故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溢审理中原则上应当按照合坯同相对性原则,根据合同陇签订方或合同法律关系的炭相对方来确定借贷主体,剂但也有除外情形,即虽然崩不是合同的签订方,但由割于其可能作为实体权利的苫享有者或者实体义务承

3、担檬者的,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奴加诉讼。因此,虽然借条粪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名,潜但如果该借款属于夫妻共掘同债务的,夫妻双方均可吧作为借贷主体对此债务承贰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饥、如果张三是一个公司的洪法定代表人,李四可否将帽该公司也作为被告?   越由于法定代表人从事民商钙事法律行为既可能代表其杯个人,也可能代表企业,恫故法院在审理法定代表人客签订的借款合同时,首先霸应当确定该合同的借贷主序体。 实践中有两种作法:针 一是不经审查直接将该公胺司作为借贷主体;   二诱是由法院审查法定代表人歪的签名是代表其个人行为庙还是企业行为。根据《最屹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盈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8涟条的规

4、定:“企业法人的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裂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谣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貉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未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借款合竣同,法院应当审查法定代惶表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启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如果墒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则借后贷主体为法定代表人个人杏,如果以企业名义签订的笛,则借贷主体应为企业。榴   三、李四需要向法院述举证证明其如何将款项支十付给张三的吗?   这实乌际上是个举证责任分配的囊问题,即关于支付方式的痰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助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黑5条规定:“对合同是否举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中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5、举猪证责任。”   但民间借逗贷纠纷中,经常出现出借蓑人仅借据一项证据证明其绚付款事实,对于支付方式郝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翌往往陈述为现金交付,而蜜借款人则往往以未实际收聊到款项、借款中包含“砍侵头息”形式、借款为非法鞠债务等理由抗辩。   对过于此类金额较大的案件,召一般法院不能仅凭借据就辈对借款事实和金额作出认傈定,应当对支付方式进行童仔细审查,由出借人证明拢其付款方式,如果出借人恤陈述系现金交付的,则法愚院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诊金交付金额、出借人支付幸能力、交易习惯等综合审诱查判断,以防止通过借据婆掩盖高利贷、非法债务等剑情形。例如出借人起诉所涩举示的证据仅为借据,借豫据上载明借款

6、人收到现金抄300万元,出借人作为译一名普通的公司职员,其僚是否有能力出借300万吮元,300万元的现金支据付在现实生活中是否符合州常理,这些都足以引起法达官的合理怀疑。法官要求舅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殖款的支付方式,出借人对织款项支付的时间、地点作盏了详细陈述,并举示银行饱取款记录、银行综合帐户嫁查询记录、借条等以证明鳃其300万元现金来源于甸其自有资金和向其他人的相借款。综合上述证据与陈歇述,出借人证明了款项来豹源并对现金支付作了合理灶解释,其已经达到了民事厨证据的证明标准,据此法唐院认定出借人履行了借款慕合同中的贷款义务。   预如果出借人李四仅凭银行培划款凭证起诉,借款人张酷三辩称

7、出借人向其划款系勤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婉款并且借条已经灭失,借牢款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缕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轴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脱此种情况下借款关系是否定成立的应当由借款人承担修举证责任,即对“偿还双碘方以前的借款并且借条已甚经灭失”承担举证责任,野如果不能证明借条已经灭僧失或不能提供双方之前存迟在借款的其他证据,则应衬当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棉 另一种意见认为,出借闺人仅凭银行划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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