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债券利息调整相关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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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债券利息调整相关问题探析摘要:本文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付债券为例,对利息调整的核算内容、摊余成本的计算方法、摊余成本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分析新会计准则规定的模糊之处,进而给出相应的实务处理方法。关键词:利息调整溢折价摊余成本账面价值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完善,资金融通的需求日渐提高,各大企业发行长期债券进行融资的行为也越加频繁。这对会计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之面临了更大的挑战。特别是关于债券利息的确认与摊销,更是成为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的重中之重。虽然在新会计准则中,关于企业长期债券利息调整的相关规定有所细化甚至改进,并且处理方式开始逐步实现

2、国际趋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准则中存在的某些模棱两可之处使实务操作起来仍很艰难。本文将以长期债券涉及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付债券为例,对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利息调整的规定进行探讨。一、债券溢价与折价的内涵发行债券是我国上市公司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筹资方式之一。由于债券票面利率与市场利率时常会不同,债券的发行就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三种方式。当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市场利率时,企业会按面值发行债券,即称为平价发行。当债券票面利率高于市场利率时,也就意味着投资者在债券持有期内能获得高于投资时最低期望报酬率的债券利息,因此发行债券企业为了事先收回之后在偿还期内多付的利息而按照高于面

3、值的价格发行债券,投资企业则会溢价购入,而此时的溢价价值就是发行者提前向购买者收回的利息差总和,为使之符合按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数额,公司应逐期溢价摊销,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将逐期下降,到最后一个付息日时,债券发行时所产生的溢价全部摊销完毕,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与票面价值持平。当债券票面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时,也就意味着投资者在债券持有期内只能获得低于投资时最低期望报酬率的债券利息,因为发行债券企业为了事先补偿之后在偿还期内少付的利息而按照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债券,投资企业则会折价购入,而此时的折价价值就是提前向购买者补偿的利息差总和,为使之符合按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数额,公司应逐期

4、折价摊销,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将逐期上升,到最后一个付息日时,债券发行时产生的折价全部摊销完毕,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与票面价值持平。二、新准则中“利息调整”与旧准则中“溢折价”核算内容的关系剖析在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对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的定义是:债券投资溢折价,指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后的金额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而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因此,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或折价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债券投资溢折价=(债券初始投资成本-

5、相关费用-债券面值)-应收利息。由此可见,按旧准则的规定,债券溢折价不包含与债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对于发行方,将溢折价金额计入“应付债券——溢(折)价”;对于投资方,将溢折价金额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对于债券发行的相关费用,发行方则应根据发行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用途不同,分别计入成本或当期损益,即记入“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等科目;投资方对购买长期债券作投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视其金额大小,分期摊销或直接计入投资当期的损益。在新会计准则下,对于长期债券的处理,已经取消了“债券溢价”和“债券折价”的概念,而统称为“利息调整”。企业发行债券,应按实际收

6、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应付债券——面值”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相应地,企业购买债券作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按该债券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从表面上看,新准则下的“利息调整”的金额应该等同于旧准则下的“溢折价”金额,由此在实务操作中,有误将二者等同的做法。而实际上,二者的差别在于债券发行或购买产生的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

7、。新会计准则规定,作为发行方,企业发行债券的发行费用不再单独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而是直接抵扣发行价款,按发行价减去发行费用后实际收到的金额,记入“银行存款”科目,按面值,记入“应付债券——面值”科目,按两者的差额,记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相应地,作为投资方,应按投资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与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其中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初始确认金额,而初始确认金额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即记入“利息调整”明细科目,这也就意味着投资方的交易费用不再单独处理,而是记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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