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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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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行政权力运行视角探析行政执法风险防范 就司法权而言,司法权的事后监督性是阻碍司法权对行政执法风险进行监督的最大障碍,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查看。 伴随行政权的扩张,行政权力违法行使的频率和后果也日益严重,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执法风险已经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甚至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公民对行政主体的信任危机.有学者将行政执法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称之为制度风险,作为与经济风险、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和文化风险等并列的一种新型风险,这足以突出行政执法风险对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强大阻力。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有包括立法规制和司法救
2、济等行政执法风险的外部监督机制在发挥作用,但是从外部监督的实效性来看,这种监督机制的标签性和形式性似乎更加突出。尤其是在行政权力的专业性、复杂性、广泛性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更显得捉襟见肘。因此,迫切需要我们将研究视角从行政权力运行的外部环境转向行政权力运行的内部环境,寻求从行政权力运行的内部环境中发掘潜力,通过对行政执法风险的防范,最大限度地降低乃至消除行政执法风险。 一、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提出 所谓行政执法风险,乃是指: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瑕疵而导致的与期望达到的执法目标相违背而超出行政行为及行政责任本身而给社
3、会带来的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不利后果的可能性。[1] 不可否认,当前我国行政执法面临的风险多样复杂,涉及各层级、各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但是实际上,行政执法风险与行政执法活动是相伴而生的,更确切地说,是与行政权力相伴而生。因为按照孟德斯鸠对权力运行的逻辑思考,有权力的人总是倾向于滥用权力,而滥用权力就必然会引发风险。虽然风险只是一种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但是每一次行政违法后果的产生,背后都有行政执法风险的参与乃至主导。所以,如何有效地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是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提高行政执法实效性的重要手段。 (一)行政执法风险的外部监督机制
4、的局限性 提及行政执法风险的防范,我们的常规逻辑是沿着行政权的外部监督思路展开,即通过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促使行政权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这也是典型的对行政权的外部制约路径。我们必须承认,对行政权的外部制约是行政权法治化运作的基本路径,这是现代宪政制度的基石。不过,如果我们动态地考察行政权的运行过程,我们就会发现,基于三权分立基础上的行政权外部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功能其实是相当有限的。换言之,当立法权和司法权面临行政执法风险时,往往会由于自身权力的有限性和行政执法风险的特殊性而使其风险防范的效果大打折扣。 就立法权而言,一方面,立法权的首要目的
5、在于为全社会制定抽象的行为准则,而不是去规制某一个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引发的行为风险。许多由国家制定法律的机关通过的法律具有一个特点,它们只是作为一般的行为准则来表达国家意志的。因此,它们当然不会,也不可能把国家意志表达得十分详细,使之即使没有政府的进一步活动也能够被执行。[2] 如果抽象的立法权专注于对具体行为合法性的规制,这无疑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立法机关的运行方式也不利于对行政执法风险进行规制。立法机关作为代议机关,它的运行必须严格遵循民主程序的基本要求。而民主强调的是参与和协商,即通过缜密的程序规则,将分散的选民意见和局部利益通过人大代表这一中
6、介纳入到特定场景,以程序的正义性(参与者平等、自由讨论、协商达致共识)求得结果为所有人所接受的合法性。[3] 当以高昂的民主成本来规制频繁发生的行政执法风险时,即使不考虑规制的实际效果,单以防范成本而言,也绝不是规制行政执法风险的首选方式。 就司法权而言,司法权的事后监督性是阻碍司法权对行政执法风险进行监督的最大障碍。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事后监督性。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实现的司法控制无法进行现场干预,它是一种事后控制,与行政行为不具同步性。其显着缺陷在于不能挽回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司法途径的控制是损害发生以后才会降临的控制。[4]
7、 而与之相对,行政执法风险只是一种导致危害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并不等同于危害本身,所以作为事后监督途径的司法控制,实在无力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执法风险进行有效地监督。 (二)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基于行政权自我规制的思考 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围绕行政权的监督,在研究思路和研究范式上不断进行反思和探讨,并逐渐从行政权的外部监督转向行政权的内部监督,亦即行政权的自我监督。有学者通过研究发现,行政权并不总是为恶的,相反,行政权是具有某种程度的自制能力的。 首先,现代行政权奠基于宪政理论,而以勘定政府权力关系和限制政府权力行使为主旨的宪政理论及其法律制度结构,对行政
8、自制的生成与存在具有根本性作用,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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