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wto报复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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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WTO报复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研究论文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报复;交叉报复;缺陷;完善  论文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措施是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的最后救济手段。尽管WTO框架下的报复制度相较于GATT的有关规则有了较大的改进,但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该制度仍存在诸多缺陷。多哈回合中,成员们提出各种议案以期完善报复制度,但至今未达成协议。有必要对这些修改建议进行深入分析,在尊重法理的基础上,探索不同利益集团都能接受的报复制度的完善方案。  一、报复制度在WTO框架下的蜕变  (一)GATT对报复制度的约束和利用  报复是一个国家为对一个国际不法行为用自己执行法律的办法取得纠正而作的原为非法

2、的行为。[1]就本质而言,报复手段在传统国际法上属于单边措施,报复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实施报复以及如何实施报复。而这种单边性决定了报复的任意性和武断性,导致了报复的滥用。20世纪30年代,正是由于各国奉行单边主义作法,竞相滥用各种报复和反报复手段,在贸易战中相互倾轧,使世界陷入报复和反报复恶性循环的泥潭之中,最后将世界拖入战争深渊。[2]因此,只有遏制单边报复才能发挥该制度的积极作用。  GATT将报复纳入到多边体制的管制之下,力图驯服报复,促使它发挥威慑力的积极作用。所以,GATT23条第2款规定:如缔约方全体认为情况足够严重而有理由采取行动,则可授权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对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缔

3、约方中止实施在本协定项下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认为适当的减让或其他义务。这表明GATT建立的是一种多边报复体制。但是,该多边报复体制在约束单边报复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GATT在取消单边报复方面态度含糊;它未能规定具体明确的多边报复规则和程序,使GATT的报复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利用报复制度的威慑力作用的初衷并未实现。  (二)WTO对报复制度的显著改进  由于GATT的报复制度存在明显不足,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对该制度进行了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DSU对报复权的先决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对GATT措词模糊的“情势足够严重”而言,

4、DSU授权报复的前提为不执行DSB建议或裁决且未就补偿达成一致。可见,DSU授权报复的前提已不再是带有主观色彩的判断,而是客观实在的程序要求。第二,允许跨部门、跨协定进行交叉报复,以增强报复效果,维护报复方的利益。第三,DSU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表决方式,使授权报复几乎自动通过,如此确定的报复无疑对败诉方有更强的威慑力。第四,根据DSU的规定,投诉方提出申请后,DSB根据请求应在合理期限到期后30天内作出授权决定,如果提交仲裁,则应在合理期限到期后60天内结束仲裁,以减少DSB拖延的现象发生。第五,DSU要求有关成员在实施报复之前,按第22条的程序确定报复范围,并取得DSB的授权,禁止采取单边

5、行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制约了个别发达国家通过单边报复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第六,DSU第24条规定了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程序,若发现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是由于最不发达成员采取的措施导致的,则投诉方在根据这些程序请求补偿或谋求报复时,应保持适当节制。  由此可见,WTO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单边报复制度的缺陷,有效地将报复制度纳入到了多边框架内,加强了程序约束,彰显了其“督促执行”的功能,有利于重新恢复各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平衡,从而完成了该制度质的飞跃。    二、WTO报复制度的缺陷  (一)DSU中报复制度的规则设计的纰漏  1.交叉报复的标准问题。第22条第3款规定,寻求交叉报复的条件是“如果起诉方

6、认为对相同部门或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这意味着是否“不可行或无效”取决于起诉方的主观衡量。另一方面,据第22条第6款的规定,仲裁人应认定第22条第3款的原则和程序是否得到遵守,这又表明应当采用客观标准。这两种不同的标准逻辑上如何协调?而且,标准中“不可行”、“无效”等的用语非常宽泛,有待于在实践中予以澄清。  2.第21条第5款执行异议程序与第22条第2款和该条第6款程序的顺序问题。由于这两个程序启动条件并不相同,时间上规定模糊,因此在逻辑上就可能出现三种情形:第一,执行异议程序是第22条相关程序的前置程序。此时第22条赋予起诉方的报复权利可能无法实现。根据

7、第22条第6款,如果争端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协议,起诉方可以请求DSB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DSB应当在合理期限结束后30天内给予此等授权。如果有关成员反对提议的中止程度,或声称第22条第3款的程序和原则未被遵循,则应提交仲裁,仲裁应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如果执行异议程序在合理期限结束之后进行,根据第21条第5款规定,专家组应在此事项提交后90天之内完成执行异议程序,而此时不仅已超出了30天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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