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从严情节法定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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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杀人罪从严情节法定化研究关键词:故意杀人罪/从严情节/法定刑内容提要: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幅度从3年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如此巨大的法定刑幅度,刑法典对本罪的刑罚适用却除了抽象地规定了基本犯和情节减轻犯两档法定刑外,并未规定任何从严或从宽情节。如此立法,既有违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原则,也不利于死刑的限制。考察世界各国(地区)的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从严情节大致可分为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三个方面。参考域外立法,我国刑法可考虑将杀害特殊对象等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法定从严情节。无论从行为保护法益的重要性,还是从所配置刑事责任的严

2、厉性考量,故意杀人罪都是刑法分则体系中的核心罪名之一。然而刑法第232条对本罪仅简单规定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该罪状表述可以看出,立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适用仅抽象地规定了基本犯和情节减轻犯两档法定刑,至于如何具体适用,则丝毫也没有提及。事实上,实践中故意杀人犯罪千差万别。在相当场合,行为人刑罚轻重甚至较之罪名的确定更费思量。一、故意杀人罪从严情节法定化之现实意义概括而言,现行法制条件下,故意杀人罪从严情节法定化,至少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

3、价值:(一)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明确化的要求众所周知,明确化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其主旨是立法者必须明确规定刑法法规,使普通公民对法律充分明晰,使司法官员充分理解,防止适用法律的任意性。该原则要求在法条规定上,应力争减少模糊性,增加确定性。①为了贯彻这一原则,1997年刑法对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等重要罪名的从严情节都予以了明确。对此,学界、司法界普遍认为增加了法条的可操作性。1997年刑法修订中,学界和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情节应予以明确化的建议。如,有学者受人大法工委聘请,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罪所作

4、的法条设计中,即将故意杀人罪的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明确列出。再如全国妇联提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过于笼统,建议对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作出具体规定,以避免操作中的随意性。②但修订后的刑法典之故意杀人罪法条仍完全照搬了1979年刑法的规定,未作任何明确化的改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小组的解释是,“此条虽然采用简单罪状的写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可行的。如果将此条改为叙明罪状,就需列出从重、从轻处罚的情形,条文显得繁杂,也不易将实践中的情况概全。各省法院也均未提出改写此条。”③

5、立法机关对此是否持同样的理解,不得而知。然而,担心条文显得繁琐或不能将实践中的情况概全而对故意杀人罪的从重、从轻情节不予以明确化,理由难以成立。在这个意义上,立法应保持一定的概括性。但这并非意味着为此牺牲立法的明确性。恰恰相反,现代刑事法治应在确保立法明确性的前提下实现立法的概括性。尤其是对于侵害重要法益的常见犯罪,立法更不能为图简约而舍弃对其加重或减轻构成的明确。事实上,无论立法的概括性,或是对实践概括能否全面的问题,都并非故意杀人罪所独有。何以1997年刑法在对其他各罪犯罪情节明确化的同时,却独对最为严重的犯罪—

6、—故意杀人罪有此疑问?这实在令人费解。(二)有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刑法对各罪所配置的刑度要合理,即应根据具体犯罪的不同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充分运用基本构成和修正构成的立法技术,设定法定刑的刑度,规定几个轻重有别而又合理衔接或交叉的刑度,并在每个刑度之内,设立可供选择的刑种幅度。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刑度大小失当,可以适应犯罪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恰如其分地适用刑罚,从而有效地实现罪刑均衡。”④我国现行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的法定刑跨越了从3年有期徒刑到死刑这样一个巨大的幅度。而在如此大的法定刑幅度中,如何确定具体应

7、适用的刑罚,刑法却避而不谈。如此立法,对于罪刑均衡的实现,恐怕不无问题。同理,法定刑幅度巨大前提下,故意杀人罪量刑情节的缺失和因此导致的量刑抽象化,客观上使得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落空。如同是殴打、追击致使被害人逃入河中溺死的不作为故意杀人案,张某故意杀人案中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仅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而在罗某、刘某故意杀人案件⑤中,被告人罗某、刘某却被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两案基本情节类似,而量刑之悬殊令人侧目。究其原因,立法量刑细化标准的缺乏难辞其咎。(三)有

8、利于死刑的限制虽然我们不能简单地仅以死刑废除是世界性趋势作为我国废除死刑的充足理由,因为毕竟死刑的存废还必须考虑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犯罪现实状况等因素。但在尚不具备死刑废除条件的背景下,必须严格控制和减少死刑已成共识。而在控制和减少死刑的诸多举措中,正如熊选国大法官在2007年8月25—26日召开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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