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驾车撞人未致伤,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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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故意驾车撞人未致伤,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003年6月份,被告人沈兴鹏在北京市经营汽车修理门市期间,与陕西籍女子姚洪菊同居生活。因遭父母反对,被告人沈兴鹏即离开姚女于2004年春节后转至浙江省杭州市经营门市。2004年2月下旬,已怀有身孕的姚女因联系不到被告人沈兴鹏,遂与其表哥张泰寻至泗阳县被告人家中,因未见到被告人,后返回北京。2004年7月下旬,姚女携所生男婴在其父姚本祥及其表哥张泰的陪伴下再次寻至被告人家中,在索要小孩扶养费未果后,将被告人沈兴鹏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

2、正在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告人沈兴鹏闻讯后,认为姚女等人的行为损害了其家庭和个人的声誉,并认为此事皆系张泰唆使而对张泰怀恨在心,于是在浙江纠集沈兴德、范腾坝等人,预谋殴打张泰,并返回泗阳县家中。  自2004年7月31日起至8月2日上午,被告人沈兴鹏(持B型驾驶证)等人准备好木棍、信纸、胶带等物,多次驾驶红色面的车在泗阳县临河镇境内张泰可能经过的路段守候张泰,但一直未果。8月2日下午,当被告人沈兴鹏在临河街道至王圩村的南北路上发现迎面而来的张泰后,便将车开到较远处,用信纸和胶带蒙住车牌照,然后调头追赶张泰。途中,被告人

3、沈兴鹏担心其同伙打不过张泰而让其逃掉,于是决定自己驾车直接撞击张泰。随后,被告人沈兴鹏驾车追至被害人张泰身后,即加大油门猛撞过去。被害人张泰察觉及时向路边(东侧)躲闪,被告人沈兴鹏立即将车子方向向东(张泰避让方向)打,将被害人张泰撞倒后驾车逃跑。被告人沈兴鹏被抓获后面对被害人时仍说“怎么没将你撞死”。被害人张泰未见明显伤情。5  被告人沈兴鹏辩称其主观上只有伤害故意并无杀人故意。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兴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沈兴鹏主观上明知其驾车撞人足以致人死亡,客

4、观上仍不计后果的积极实施这一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故被告人沈兴鹏辩解无杀人故意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沈兴鹏在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沈兴鹏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沈兴鹏不服,提出上诉。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沈兴鹏在与他人的纠纷中,而产生怀恨心理,驾车撞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应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

5、沈兴鹏辩解无杀人故意,经查,上诉人沈兴鹏因对他人怀恨,掩盖车辆牌照后,驾车撞击他人,在接近被害人时加大油门并追赶被害人,将被害人撞倒后,自己听到有很大声音,即驾车逃离,后在被抓获后见到被害人时,仍扬言没将被害人撞死,欲撞死被害人的故意清楚,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  对以下两个问题的思考,是处理本案的关

6、键:一、在没有明显伤害结果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我国刑法规定,各种犯罪在主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犯罪的过失要件。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确认某人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客观方面要具备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必须具备主观罪过,这是认定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任何犯罪都是主客观的统一,不考虑客观要件的主观归罪和不考虑主观要件的客观归罪都是错误的。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一方面要忠

7、实于被告人如实的供述,从行为人的供述中判明其真实的主观目的,但是,在被告人拒绝供述或供述不实的时候,应该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来进行分析推断。犯罪的主观方面可以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行为人的客观心理态度,不是停留在其大脑中的纯主观思维活动,它必然要支配行为人客观的犯罪活动,这样就必定会通过行为人犯罪及与犯罪有关的犯罪行为前、犯罪行为时以及犯罪实施后的一系列外在活动表现出来,所以,要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就要深入调查,全面地、客观地分析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5  在本案中,被告人沈兴鹏采用驾车撞人的方式,报复

8、他人,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对被害人造成明显的伤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其主观上到底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呢?这也是本案的焦点,被告人始终辩称其只想致伤被害人,而不是想剥夺被害人生命,如果其辩解成立的话,那么其行为便因为没有造成伤害后果而不构成犯罪。然而,从被告人沈兴鹏实施的客观行为来分析,其行为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行为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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