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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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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各种矛盾和纠纷层出不尽,诉讼和审判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青睐,但是人们发现司法并不是万能的。因而如何构建一个包括民事诉讼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将成为今后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宏伟目标和治国方略的提出,提升了当代中国人对法律社会地位的功能期待。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偏左的认识和理解,大有从过去的法律无用论一变而为法律万能论的态势,似乎什么问题,任何纠纷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人们的理
2、想中,司法成了解决纠纷的万能钥匙。但是,在现实中人们遗憾地发现,通过法律依法解决并非是最佳方法。有时,从表面上看,司法审判的结果似乎是解决了纠纷,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法院裁判以后,不但可能没有达到“案结事了”的预期效果,而且纠纷可能得到进一步扩大,甚至会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异常紧张乃至彻底破裂。相反,亲戚朋友的劝解,可能在不太伤害双方感情的情况下解决问题;民间调解,既方便又及时,解决了矛盾还较少留下后遗症;仲裁机构的解决,效率高,又能做到公正;基层组织出面协调,批评教育,也挺有效。因而,在面
3、对社会纠纷的层出不尽和司法资源的力不从心时,作为一个理性的社会,就应该向其成员提供多种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让纠纷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自身利益的需求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由于受各种因素、条件的影响,现行的民事诉讼、民间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均存在一定缺陷,缺乏互动机制,还未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纠纷解决体系,难以发挥其解决纠纷的最大功效。故本文拟对如何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纠纷解决机制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一、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和再造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
4、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其主要特征表现为:1、民事诉讼的国家强制性,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法院代表国家通过行使审判权来确定或者宣告纠纷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及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又以国家强制执行权迫使法律责任者履行法律裁判。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又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方式,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均无权变更或者撤销法院
5、的民事判决。2、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民事诉讼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规定进行的诉讼活动,法院、当事人、诉讼参与人都必须按照程序的序位和诉讼的阶段实行诉讼行为。同时,在诉讼中法官必须根据民事实体法律规范等对纠纷作出最终结论。正是因为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使得民事纠纷能够得到最终解决,最终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越来越受到了纠纷当事人的青睐,致使法院的案件受理数迅速增长,法院积案年年攀升,尽管法院的法官已在加班加点,超负荷地运转,法院积案仍然居高不下,因而对现有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和再造显得尤
6、为重要。7(一)完善现有的庭前准备程序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庭前准备程序的规定有:1、送达起诉状、答辩状;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3、组成合议庭并告知当事人;4、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5、追加当事人。从以上5条不难看出规定过于宽乏空洞,无实质内容。具体表现为法院将原告的诉状送给被告时,并不将原告起诉证据同时送达被告,导致被告答辩时仅能对诉称的事实进行辩解,无法就证据事实展开答辩,答辩缺乏针对性。同时从被告方面而言,答辩被视为一种无任何约束的权利,被告可以选择在15天内答辩,也可以选择不
7、答辩,被告不会因此受到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且在实践中,大多数被告不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这样,使原告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无从知晓,无从准备,被告因此获得一点诉讼利益,何乐而不为呢。结果诉讼争点无法形成,诉讼无法框架,开庭成为双方证据和争点沟通的唯一手段,造成一次开庭率低,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当事人徒增诉累。针对我国庭前程序的缺陷,笔者认为应加设以下制度:1、参照英国的做法,设立不应诉判决制。在我国现有庭前准备程序规定15天的答辩期内,如果被告不应诉或不按法律规定提出抗辩的,视为对原告诉讼的认可,法院据
8、此可直接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2、完善争论焦点和证据整理程序。在庭前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证据交换,相互质证,确定双方争论焦点。对于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证据,鉴于我国实质主义的根深蒂固及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律师制度不完善的状况,能否起到证明的作用,宜由法官裁定;3、设立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举证责任制度,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完成举证责任的,面临败诉的风险,然而法律并未同时赋予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和手段。有责任而无相应的权利,责任势必难以完成,当事人既无调查证据的手段,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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