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参加庭前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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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人员参加庭前会议研究庭前会议是指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过程中,为避免审理的中断或拖延,保障集中审判、快速审判,法官依职权或依控、辩双方的申请,认为有必要时,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对庭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沟通的庭前准备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在开庭前,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的建立,打破了刑事审判程序由公诉直接过渡到审判的模式,在公诉和审判之间植入了中间程序。建立庭前会议的价值追求在于对

2、公诉权的制约,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因此而面临严重的考验,检察人员参加庭前会议的职责和应对也会遇到更多的风险和挑战。一、我国公诉方式变迁与庭前审查程序自1979年颁布刑事诉讼法以来,我国对公诉方式与庭前审查方式进行过多次修改和完善。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全案移送”的实质性庭前审查,即法官先定后审,造成法官预断的弊端,造成法庭审理形式化等问题。10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为“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将庭前审查由实质性审查改变为主要进行程序性审查,取消了法官的审前调查和退回补充侦查权。从刑事审判活动和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基本上便直

3、接进入到了法庭审判阶段,对程序性问题也等到审判阶段加以解决,是一种一步到庭的审判模式。因此,庭前审查程序的弊端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矫治,庭前审查程序预防不当追诉的功能也随之被淡化甚至被取消。这种设置耗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控辩质量,更为重要的是可能会因此而导致诉讼的拖延。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贯彻“形式审查原则”,规定“全案移送”的庭前形式审查方式,且设置庭前准备程序,消除和降低了可能造成审判中断和拖延的因素,成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庭前程序包括两项重要的内容:一是对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有进行审判的必要;二是

4、对经过审查认为需要开庭予以审理,则步入开庭审判前准备程序。二、检察人员参加庭前会议的价值(一)证据展示和调取10证据展示能够防止因证据偷袭而导致的庭审中断,促进庭审的公正与效率。《孙子兵法》云:“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展示和交换,检察人员能利用这一过程,有效掌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犯罪事实或者罪名的认识,结合全案证据,作出分析和判断,并能做好充足准备,在庭审中充分证实被告人的罪行。应强调的是辩方证据的展示。《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方应向控方展示有关被追诉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

5、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三类证据,庭前会议为辩方展示上述三类证据提供了程序平台,这不仅能够及早澄清案情、避免错案发生,同时也能避免浪费诉讼资源。庭前会议为控辩双方调取证据设置了程序空间,有效节约了出庭检察人员的时间,提高了公诉效率,并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创设了条件。(二)非法证据排除10刑事诉讼法并未将被告人“零口供”原则即“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规定为基本原则,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仍被称为“证据之王”,非法证据排除也就主要集中在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方面。庭前会议阶段,控辩双方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记录在案,庭审时对非法证据不再作调查,

6、这一行为有效降低了出庭检察人员突然面临非法证据排除的风险,为检察人员减轻负担,有助于检察人员将主要精力集中于案件事实和其他能够有效证明被告人罪行的证据上。另一方面,因非法证据排除导致起诉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人员则可以在庭前会议后及时分析和汇报,对于确实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则可以直接撤回起诉,案件终结。庭前会议将非法证据排除活动提前,也有助于外部对检察机关检察权的制约和监督,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更有利于促进中国法治的进步与对人权的保护。(三)证据整理及事实争点的明晰确定庭审的重点与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是中间程序的直接功能,同时也可以

7、防止轻率地将被告交付审判,使存在的某些错误及早解决,节约司法资源。庭审是最终解决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的场合,只有围绕控辩双方关于定罪量刑的争议点开展庭审活动,才能确保庭审的实质化和高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4条第2款规定,在庭前会议上,“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可以看出,在证据展示的基础上,法官通过询问控辩双方的意见,明确控辩双方在证据、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梳理和明晰案件争议焦点。换而言之,并不是每次法庭审理都要对全部公诉证据及

8、事实毫无遗漏地进行调查核实,而应着重查明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特别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事实。[1]为此,检察人员参加庭前会议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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