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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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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前会议相关问题实务研究庭前会议相关问题实务研究 [内容摘要]庭前会议的增设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最高法院随后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都明确规定要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作为新刑诉法确定的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制度平台,庭前会议将在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因庭前会议在我国处在实行初期,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庭前会议只是较为原则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不足,故有必要对具体实施方法进一步探讨。本文在
2、概述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庭前会议规定的基础上,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参加人员、主要内容及会议效力等相关问题谈谈粗浅的看法,与同仁共同探讨。 [关键词]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律效力 一、庭前会议制度概述 随着经济迅猛发展,部分影响大、涉案人数众多的刑事案件,因程序问题或者证据突袭等原因延期,客观上增大了办案难度,增加了法官和法院的压力。为有效缓解这种办案压力,提高庭审效率,XX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
3、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而后新刑诉法解释和刑事诉讼规则对庭前会议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这是我国刑事审判模式跨出的一大步,其意义重大: 第一,有利于保障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庭前会议程序的首次确立,可以提前了解回避、出庭证人等原本需要在正式庭审中解决的问题,且能够及时处理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新的证人出庭等情况,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明确案件争议的焦点,对存在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对不存在争议的证据不再进行质证,避免在庭审中过分纠缠双方并无争议的事实和证
4、据,缩短了开庭审理的时间,有效防止了庭审中断,保证了庭审的集中、连续进行,可以节约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 第二,有利于彰显程序公正和控辩平等。辩方的参与是实现控辩双方平衡的重要途径,庭前会议制度明确对被告人辩护权等诉讼权利的保障,使控辩双方对程序性问题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发表意见、听取意见,双方可以在庭审前进行有针对性的准备,有效保障信息交流中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避免了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审判不公现象,有利于程序公正。 第三,有利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庭前会议程序的设立通过增加案件信息的透明
5、度,增强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减少了被告人对庭审的对抗情绪,使得被告人更容易接受法庭的裁决、认罪服判,做到案结事了,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和权威性,促进社会矛盾的进一步化解。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庭前会议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作为一个新生的诉讼制度,具体的运作规则还有待进一步细化,现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操作盲区,下面笔者将对庭前会议相关实务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 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
6、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这一规定初步规定庭前会议适用于比较复杂、重大的案件。 笔者认为,庭前会议适用于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的案件。庭前会议是控方、辩方和法院三方就审判的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其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主要涉及证据的证明能力问题,要求控辩双方对每一个证据发表是否持有异议的意见,必须保证被告人已经充分、明智地理解每一个证据及不表示异议所产生的实体后果和程序后果,可想而知,被告人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凭借自身的条件很难做到,因此,在有辩护人的案子才召开庭前会议是有必要
7、的,以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当然辩护人不一定要律师,只要是知悉法律,有能力理解各个证据,能给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即可。现在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覆盖范围已经相当广泛,要求当事人在庭前会议中委托辩护人参加也具有可行性。其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庭前会议。实践中,简易程序的案件在提起公诉时就已经具备了快速集中审理的要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相对简单、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认罪,此时庭前会议程序的加入必然带来法官和公诉人工作量的增加,有违庭前会议制度的初衷,未体现出庭前会议繁简分流的原则,降低诉
8、讼效率。 庭前会议的参加人员: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刑诉法解释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的启动者为审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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