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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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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完善 摘要:最后贷款人制度是金融监管当局对遇到临时性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帮助它们渡过难关,避免倒闭事件发生的一种金融制度。本文围绕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概念展开论述,说明对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在我国的现状,最后分析该制度在我国建立须建立“模糊”与“透明”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关键词:最后贷款人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透明与模糊伴随着WTO相关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及经济危机的爆发,我国在有效处置金融机构风险方面的不足逐渐体现。最后贷款人制度作为西方国家普遍使用的金融监管及危机处理制度是否应该在我国全面完善也愈来愈得
2、到重视和讨论。1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概念及存在必要性最后贷款人制度(LenderofLsatResort,简称LOLR)是最早也是最普遍使用的一种金融监管制度。最早提到这一概念的人是弗朗西斯・巴林爵士,他在1797年谈到英格兰银行时,称该行为“银行的银行”,并使用了“最后贷款人”这一措辞。而后古典最后贷款人理论,进一步发展了最后贷款人制度。该理论认为最后贷款人是一种货币功能,而非银行或者信用功能,因此,最后贷款人的职责是保持流通中的货币总量,维护整个经济体系的整体利益。8现今许多西方国家均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最后贷款人制度,而在我国,最后贷款
3、人制度却并不完善。不少反对者认为,在无法判断银行的真实状况,又无法保证该制度可以被限定在公开市场操作上时,最后贷款人制度有可能扰乱资源的正常配置,该倒闭的银行不倒闭,最终会危及到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但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最后贷款人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最后贷款人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拯救某一家银行或者为商业银行提供保护伞,而是通过完善相关的制度,筛选出未“病入膏肓”的银行提供援助,以恢复市场信心,防止整个金融体系陷入危机。2最后贷款人制度在我国的现状8我国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尚未健全。2013年6月7日,我国中央银行在公布的《2013中国金融稳定
4、报告》中表示将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并在存款保险制度中完善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建立公共资金回收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第2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33和第34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有权发挥的检查监督职能。但其并没有对具体的贴现放贷
5、程序及检查监督程序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紧急贷款求助对象,紧急贷款的条件,包括提供担保、开始”准备金存款”账户,及地方政府对借款人的相关风险高度重视等做出了说明,但借款人应于何时提供担保,可以提供什么类型的担保,如何评定借款人的风险,该由什么部门进行考核等等均未明确。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建立最后贷款人制度,需要建立“透明”与“模糊”相结合的制度模式。3“透明”与“模糊”相结合的制度模式3.1“透明”模式8首先,是法律、法规上的“透明”,即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公布。只有对最后贷款人的实施者、援助对象、
6、监督者、贷款标准、贷款时间、贷款条件等进行明确的规定,才能保障最后贷款人制度实施的规范及准确。具体来说,在实施者方面,由于中央银行拥有发行货币宏观调控经济市场等特殊职能,所以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最后贷款人的实施者只能是中央银行。但也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央银行不是唯一的最后贷款人,公共部门也可以提供最后贷款人功能,如1934年FDIC的出现,缓解了美国的银行危机问题;加拿大的财政部和外汇管理局等都曾对出现危机的银行进行援助,成功执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因此,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庞大的经济体,是否可以有多重的最后贷款人实施体系,来保障金融市场的
7、安全稳定。在援助对象方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我国最后贷款人的援助对象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但当今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为趋势,银行、证券、保险及金融控股公司等主体的职能界限愈加模糊,金融体系也更加紧密。任一金融主体发生危机均有可能牵动其他金融主体,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所以,我国的最后贷款人制度有必要对援助对象进行扩大化。在监督者方面,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
8、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2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8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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