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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5
《拦河、跨(过)河、临河建筑物审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拦河、跨(过)河、临河建筑物审批一、审批内容:《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通航水域修建下列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1)修建拦河闸坝、水电站;(2)修建和设置码头、驳岸、护坡、船坞、滑道、涵洞、排污口、抽水站、护岸矶头、渡口、锚地、趸船;(3)修建桥梁、栈桥、隧道、渡槽以及埋设或架设缆线、管道;(4)修建其他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上述设施的修建,涉及到水利、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还应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核。二
2、、审批权限:(一)在Ⅶ级以下(含Ⅶ级)航道上修建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及Ⅷ级以下(含Ⅷ级)航道上修建拦河建筑物,由各区域航道局审批并报省航道局备案;(二)在Ⅵ级以上(含Ⅵ级)航道上修建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及Ⅶ级以上(含Ⅶ级)航道上修建拦河建筑物,由各区域航道局报送省航道局并由省航道局审批。三、报批条件:各单位(个人)在通航河流上申请修建临、拦、跨(过)河建筑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二)符合航道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要求;(三)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四)符合《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
3、》的技术规范要求;(五)符合《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六)符合《内河助航标志》的技术规范要求;(七)符合《船闸设计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八)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九)申请审批建筑物位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四、需提供材料:报批时,除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外,还应根据具体报批项目提供以下材料:(一)、跨(过)河建筑物:1、建筑物总体布置图、墩位平面布置图各一式三份;2、建筑物所处河段图比1:1000-1:5000的航道水下地形测图一式三份。(二)拦河建筑物:1、建筑
4、物的总体规划平面布置图一式两份;2、过船建筑物的型式、规模、布置、通航标准、通过能力等设计资料一式两份;3、航运基流、过渡段通航条件、施工期施工方案、电站调峰时坝下水位及流速变化、坝下河床下切、坝上游河床淤积等计算成果一式两份。(三)过河建筑物:1、建筑物位置上下游各延伸400-1000米、图比1:1000-1:5000的航道水下地形测图一式三份;2、拟建轴线位置的河床横断面图一式三份。(四)临河建筑物:1、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2、建筑物位置上下游及前沿各延伸300-1500米、图比1:1000-1:5000的航道水
5、下地形测图一式三份。注:上述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航道水下地形图必须是由持有《测绘许可证》的水运工程专业测量队按《水运工程测量规范》施测。其它图纸、设计资料亦须由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五)对不能完全满足审批条件3-8条所列标准、规范各项要求的,需提供由相关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的建筑物对航道影响的分析论证报告。五、办理流程:各区域航道局对外服务窗口接受修建临、拦、跨(过)河建筑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资料后送审批科室办理,经审核后提出审批意见,属区域航道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服务窗口将审批意见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6、同时抄送1份给省航道局;属省航道局审批权限范围的,由区域航道局提出初审意见后送省航道局审批,省航道局提出审批意见后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同时抄送1份给初审区域航道局。(如下图):六、办理期限地区航道局自收到申请审批资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省航道局自收到申请审批资料及地区航道局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联系电话:航管科:(020)82618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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