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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5
《国立花莲高工学生记过销过实施要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國立花蓮高工學生記過銷過實施要點一、依據:依據教育部八六年七月頒「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廿九條:「各級學校得訂定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要點,以鼓勵改過遷善」規定辦理。二、宗旨:(一)輔導學生改過遷善,培養優良德性。(二)樹立學生榮譽感,給予棄惡從善機會,消除不良紀錄。三、原則: (一)以「不怕學生犯過,只怕學生不改過」的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二)以親切的態度,積極輔導的精神,啟發學生進德自省的決心。 (三)幫助改過自新之學生建立自信心與榮譽感。四、參加對象: (一)凡學生受校規處分後,具有悔改自新誠
2、意者,均得提出銷過申請。(二)校方得依情節輕重,有權准許與否,例:同性質案件重覆犯小過(含)以上之違規處分者;打群架、攜械鬥毆、污蔑師長、及嚴重破壞校譽等違規事件。(三)前述「校方得依情節輕重,有權准許與否」即由導師在考核學生一定時間後,確屬改過而且深具悔意者,由導師簽請核示後,同意學生申請銷過。五、考核限制:(一)申請銷過學生,每一次申請,以同一件懲處案為限,且仍在銷過執行期間,均不得再提出其他銷過申請。(二)銷過執行期間內再有任何懲處事件時,主動中止、註銷其銷過之權益。學生必須重新辦理銷過申請。六、實施規定:(一
3、)申請:1學生當學期犯錯經校規處分記小過(含)以上,「銷過申請表」應先送請原簽請處分人(導師、教官或教職人員)簽章同意及知會導師後,始得送生輔組協助辦理。2警告處分,「銷過申請表」可經由導師簽章同意後,直接送請生輔組辦理。3銷過申請表一式三份,請銷過學生自行向員生消費合作社購買、辦理。 (二)執行: 1銷過執行過程如下:(1)校區公差勤務:各處、室(單位)均可直接執行工作分配,並給予督導、考核。執行標準以警告乙次罰勤二小時,小過乙次罰勤六小時,大過乙次罰勤十八小時(餘類推),惟學校仍得視學生個案犯錯行為(例抽菸、打
4、架等),核予增加罰勤次數,以為警惕。(1)前項校區公差勤務,各處、室(單位),未提出需求時,欲申請銷過學生一律利用假日返校罰勤,由學務處人員,或值勤教官執行、督導、驗收簽章證明。 (3)輔導晤談:小過(含)處分以上者,由輔導室參考學生行為偏差傾向,彈性編排晤談時間及次數,加強輔導、考核並建立輔導紀錄。2申請銷過學生,均須在銷過執行時間內,依序完成校區公差勤務,接受輔導室、教官室之全部考核過程,由生輔組做為通過與否之審核依據。3獲准銷過學生,屬當學期懲處者,准予註銷處分紀錄,及免扣當學期德育成績;若屬非當學期者,則僅註銷其懲
5、處紀錄。七、為達到學生改過遷善之目的,力求公平公正起見,執行校區公差勤務人員,務必依據規定標準,落實執行罰勤與考核。八、本規定經91年元月14日訓導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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