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学学生销过实施要点.doc

淡江大学学生销过实施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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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118070.doc】淡江大學學生銷過實施要點93.12.01學生事務會議通過94.10.20室秘法字第0940000036號函公布自93學年度第2學期實施96.04.25學生事務會議通過96.05.21室秘法字第0960000020號公布100.10.21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100.11.12處秘法字第1000000019號函公布一、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遷善,特訂定「淡江大學學生銷過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本校學生觸犯「淡江大學學生獎懲辦法」受大過乙次(含)以下之處分,深具悔意者,得申請銷過自新。三、受懲處學生得於收受處分書之次日起2週內

2、,填具「銷過申請表」,經導師、輔導教官及系所主管審查同意後,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得檢附證明,於該因素消失之次日內提出申請。四、學生銷過採愛校服務方式,執行原則如下:(一)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安排愛校服務輔導工作,由執行單位負責督導考核。(二)愛校服務以校區內環境整理及其他適當之工作為範圍,且不得從事安全有虞之工作。(三)記申誡乙次者,愛校服務6小時,記小過乙次者,愛校服務18小時,以此類推;以上愛校服務應分日實施,每日每次不得超過4小時,且不得影響正常上課。(四)愛校服務須於提出申請後2個月內實施完畢,逾期失效。(五)學生完成服務並通過考核後,需將考核表送回生活

3、輔導組辦理後續註銷作業。五、受懲處學生於註銷懲誡處分後,一學年內再犯同樣過失或申誡以上懲罰者,恢復原處分,惟學生仍可再提出銷過申請。六、學生銷過僅註銷其懲處紀錄,操行分數之扣減仍依常規辦理。七、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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