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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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利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快建设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减轻群众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09]62号)《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通知》(陕合疗组发〔2014〕2号)、《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新农合制度建设的补充通知》(陕合疗组发〔2014〕3号)、《安康市新型农

2、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安合疗组发[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群众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补助为主,门诊统筹与门诊慢性病限额补助为辅,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保障制度。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全县统一筹集资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大病统筹、-31-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限额补助相结合,公开公平,同等享有,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县政府

3、成立由县长任主任,主管县长任副主任,卫生、发改、人社、财政、农业、民政、计生、审计、监察、药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作为县级合作医疗工作的决策议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以及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组织协调、基金筹集、监督管理等重大工作事项。第五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疗办),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卫生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原经办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全县合作医疗日常管理和业务经办工作,开展合作医疗制度的探索与研究。第六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

4、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⒈制订全县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⒉负责全县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基金征缴工作;⒊负责全县合作医疗基金运行和管理工作;⒋负责全县合作医疗业务管理和经办工作;⒌负责全县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管理工作;-31-⒍负责全县合作医疗规章制度的制定;⒎负责有关信访、投诉及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第七条各镇成立由镇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单位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和群众代表为成员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与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合管站)合署办公。镇合疗办(合管站)主要工作职责是:⒈制定本镇级新型农

5、村合作医疗年度工作计划;⒉负责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个人参合资金收缴、上解和票证管理等工作;⒊负责本镇参合人员的参合信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填写并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⒋负责对本镇范围内新农合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工作的监督管理;⒌负责本镇转外住院、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重大疾病补助的审核经办及资金兑付工作;⒍负责调查核实本镇参合人员身份、大额补助及外伤患者第三人责任核查认定工作;⒎负责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补助情况公示工作;⒏负责接待参合群众的来访、投诉,协调解决相关事宜;⒐法律法规规定的

6、其它职责。第三章举办模式与参加对象第八条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大病统筹补助+门诊统筹补助+门诊慢性病限额补助+重大疾病二次补助的举办模式。-31-第九条全县农村居民均应参加合作医疗,纳入新农合制度保障范围,新农合参合率应稳定在98%以上,争取实现人人参加、应保尽保目标。第十条参加合作医疗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整户参加、连续不间断的原则。第十一条符合新农合参合范围规定的人员,在筹资时段内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缴费年度的个人参合资金,并由各镇合管站登记录入个人参合与身份信息后,即被确定为相应年度的参合人员。第十二条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可自愿选

7、择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参合有效期内同等享受新农合医疗费用补助待遇。第十三条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⒈平等享有合作医疗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门诊等各项医疗费用补助和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⒉平等享有合作医疗政策的知情权、受益权;⒊平等享有合作医疗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的建议权;⒋平等享有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以及合作医疗政策执行的监督权;⒌向上级组织举报违反合作医疗相关政策的人和事。第十四条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31-⒈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基金个人年度缴费筹资部分;⒉自觉遵守合作医疗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⒊积极

8、配合各级政府搞好合作医疗政策宣传;⒋积极配合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合作医疗服务工作;⒌积极做好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监督工作。第四章定点服务机构第十五条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制度。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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