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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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法学基本理论[提要]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初步掌握国法的基本特征、本质和作用,认清法的历史发展特点与运行规律,熟悉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的现实运行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掌握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知识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不仅认清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与现实性,而且懂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艰巨性与渐进性。第一节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一、法学的性质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

2、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权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学科可以划分为三部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交叉)法学)。三、法学发展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发展简史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中世纪法学处于衰落时期;公元11世纪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后西方法学蓬勃发展,古典自然法学派迅速发展;19世纪是西方法学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时期,出现了以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以英国边沁

3、和奥斯丁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以德国的萨维尼和英国的梅因为代表的历史学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出现了社会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法律经济学等;现当代西方法学呈现了派别林立、错综复杂的格局。(二)传统中国法学发展状况中国法学可分为先秦时期、秦汉至清末时期、民国时期、共和国时期。(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功能、作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真正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时期,以列宁为代表的时期

4、,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时期,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时期。第二节法的概念与体系一、法的词义1、我国古代法的词义古汉语中,法的词源意义有三:⑴在古代,法刑通用。⑵法,“平之如水”,含有公平的意思。⑶法,从“”去,所以触不直者去之,含有正直的意思。2、法与法律比较在现代汉语中,“法”、“法律”没有严格的区分,其含义主要依具体的语言环境和上下文而定。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和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其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解释的

5、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三、法的本质问题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121、法是被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体现为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2、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和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四、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一)法的要素1、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3、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

6、范畴(术语)。(二)法的体系1、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即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第一节法的起源与发展一、法的起源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规范性调整再到法律调整;法律的形式经历了由习惯

7、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漫长发展过程;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从法与宗教、道德不分,到法与宗教、道德分开的过程。二、法发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与种类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人类历史上,有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统称为私有制社会的法。(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三、两大法系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历史传统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一)大陆法系:1、概念:又称民法

8、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尔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称帝期间制定)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依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2、特点: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不承认法官的创制法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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