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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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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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前款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价格包括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价格,省其他

2、部门会同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价格,省其他部门单独制定价格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等情形。第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26—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

3、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前款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价格包括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价格,省其他部门会同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价格,省其他部门单独制定价格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等情形。第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26—附件1

4、: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前款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价格包括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价格,省其他部门会

5、同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价格,省其他部门单独制定价格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等情形。第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26—定价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以下简称听证目录)确定。听证目录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

6、的项目自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之日起自动进入听证目录。自动进入听证目录的定价项目,在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之日尚未作出定价决定的,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第四条 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第五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第二章听证的组织第六条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省级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

7、政府制定价格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听证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第七条—26—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组织听证。制定一个以上区域执行的价格需要委托听证的,应当委托所制定价格的主要实施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告知其所在地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书面委托书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格

8、式文本。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听证工作,于听证会举行35日前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听证会组织和进展情况,拟向社会公告的内容;于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听证方案、拟向社会公告的内容和听证会参加人送达的材料。在听证会举行后10日内向委托人书面提交听证报告和听证会有关材料。委托人对受委托人提交的报告及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受委托人应当做出调整。委托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指派法制机构、履行相关定价职能和成本监审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列席听证会。第八条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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