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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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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民国民法”的价值观与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差异 论文摘要:“民国民法”制定之初,有人认为它与“中国原有的民族心理适相响合”.实际情况究竞如何?本文通过对自由、平等、效益和秋序四种基本价值观的考察,指出“民国民法”所“追求”的这四种价位抄自欧洲.与中国传统价值现完全不同。这种不网最终影响了“民国民法”的切实施行。 “民国民法”,即《中华民国民法》,分总则、彼、物权、亲属、继承五编,由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至1930年陆续公布施行(1949年废除伪“法统”时一并被人民政权所废除),1945年日寇投降后施行于台掩地区。至1982年修订了总则编,1985年修订了亲属与继
2、承编,其余两编迄今尚未修正。“民国民法”并非社会生活发达的结果,而是继受外来法律的产物。吴经熊先生曾指出:“就新民法从第一条到第一二二五条仔细研究一遍再和德意志民法及瑞士民法和债编逐条对校一下,倒有百分之九十五是有来历的,不是照帐誊录,便是改头换面。”①梅仲协先生也说:“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俄之成规,亦曾撷取一二。”②这样一部抄袭之作,能否适应中国的社会现实、能否为国人所接受?吴经熊先生写下了一段妙文,作为回答:“……世界法制,浩如烟海……我们于许多派别当中,当然要费一番选择功夫,方始达到具体结果。选择得当就是创作,一
3、切创作也无非是选择。因此,我们民法,虽然大部分以德、瑞民法做借镜,要不能不问底细地就认作盲从。况且订立民法和个人著作是截然两事。著作也许是独出心裁,不落值蹊为名贵;而立法本可不必问渊源之所自,只要问是否适合我们的民族性。俗言说得好,无巧不成事,刚好东西最新法律思想和立法趋势,和中国原有的民族心理适相吻合,简直是天衣无缝!”③吴先生这一段妙文,流传甚广,很多人信以为真、深以为然。实际情况究竟如何?“民国民法”抄自欧陆,欧陆民法中所追求的一些荃本价值,如自由、平等、效益、秩序,自然被“民国民法”照单全收。下面,我们从这四个方面出发,具体考察这些价值观与中国传统价值的差异:
4、 一、自由 “自由”,无论是作为哲学还是作为政治学、法学中的概念,都源自西方文化。在拉丁语中,“自由”愈味着从束缚中解放出来。近代以来,自由观逐渐分化为两个方面:其一,不受他人的干预和限制,即所谓‘免予……的自由”,又称“消极自由”;其二,自由就是“自己与了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即所谓“从事……的自由”,又称“积极自由”④。 自由观念在“民国民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l)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又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决定其法律关系。一般认为,“民国民法”是建立在私法自治原则基础上的。根据私法自治原则,愈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
5、必备要索,法律行为因惫思表示而生效力。“民国民法”第86至98条规定了愈思表示自由。私法自治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有契约自由(第153至166条)、财产自由(第765、773、819、834、838、843、854、860、朋峨、911、915、917条等等)。(2)婚姻方面的自由(第972、l以9条等)、遗嘱自由(第1187条),对一般自由的保护(第16、17条)即保护每一个人的自由、精神上及经济上的自由都在保护之列。(3)自己贵任,即自主参与者对于参与的结果负担贵任,这是自主参与的必然逻辑。“民国民法”规定,慢权行为人及债权人,在原则上仅对故惫或过失行为承担贵任(第84
6、、220条)。 中国古代汉语中不存在“自由”一词。当然,我们也不能就此断言中国古代不存在任何自由,因为“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他便不能生存一样。”⑤关键在于国家和社会对自由的态度如何,以及自由的分布状况如何;特别是,作为自由对立面的奴役情况如何。严复尝言“自由之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所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论世变之巫》),人民有自由,可以来对抗政府;君上要掌握生杀予夺的大权,臣下就只有战战兢兢,俯首贴耳。因此,专制政府从来就不愿给臣民以自由。自由本以独立为前提,但在洋溢着“忠孝”观念的儒家社会,人身依附关
7、系却十分突出。以“孝亲”为中心的家庭伦理,把人束缚在家族里,把个人的独立、自由淹没在家庭群体之中。“孟此子问孝,子曰:‘无违”,(论语·为政》)。这是在生前;父死后,还要“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学而》及《论语·里仁》,对于朝廷,儒家又提倡移孝作忠,把人们变成君主的奴仆。“君子之事亲,故忠可移于君;事兄弟,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孝经·广扬名》)。与这些观念相一致,县官作为民之父母,对于民事纠纷,不是消极地仲裁,而是积极地干预,无须尊重子民(当事人)的自由。另外,历代王朝大多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对重要商品如盐、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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