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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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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集中居住: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是一个人地关系非常紧张的国家,耕地保护形势极其严峻,但同时土地的粗放利用却非常突出,尤其是在广大农村,村镇建设规模迅速扩张,村镇布局分散,宅基地占地、使用无序等闲置浪费土地现象非常严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地政府尝试采用各种不同的措施,最近在很多省份出现了一项名为“农民集中居住”的政府推进工程,并得到了许多地方政府的推崇,推进速度很快。 一、农民集中居住的发展现状――以江苏为例 所谓“农民集中居住”,简单地说,就是把住在自然村的农民集中到小区居住。近年来,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四川、
2、.山东等省份的一些县市,当地政府开始进行引导“农民集中居住”的探索。其中,江苏省的做法最具有代表性。 在江苏,“农民集中居住”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政府的分散性做法,可以追溯到2l世纪初。大约在2001年前后,在苏州、无锡等地的富裕乡镇出现了一些小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试验。那时正是苏南地区工业化的高速发展阶段,中青年农民大多进厂做工或经商,一些自然村人口绝对减少,变成“空心村”。当地基层政府便开始尝试把一些人口较少的自然村撤并,集中到人口大村,或者集中建设公寓型农民小区。这样做,既改善了农村居住环境,也提高了农村投资效率,在当时被称
3、为“居住向社区集中”。然而,这本来是基于经济发展的务实举措,于有意无意之间,在江苏渐次升级为全局性做法。 2003年7月,江苏省委召开十届五次会议,提出“两个率先”(即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决定“到2010年左右,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2020年左右总体上基本实现现代化”。此后,苏南地区被赋予“先行者”重任:2007年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12年前基本实现现代化。该地区城市化步伐大大加快,工业用地倍显紧张。 如此情势下,江阴市新桥镇“农村三集中”被发掘成为集约用地的典型。概括来说,新桥镇的“农村三集
4、中”,就是把全镇19.3平方公里分为三大功能区--7平方公里的工业园区,7平方公里的生态农业区,5.3平方公里的居住商贸区。工业全部集中到园区,农民集中到镇区居住,农地由当地企业搞规模经营--是为“农村三集中”的原型。其中,“农民集中居住”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农民集中居住后,原有的村庄宅基地、空闲地等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不必经过审批就可直接用于工业建设,这对“用地饥渴”的基层政府来说,无异于一场“及时雨”。 由此,基层自发的试验被当作“统筹城乡规划”的先进之举,一时为全省各地效仿。2004年以来,其与“工业向园区集中”、“农田向规模经营
5、集中”一起,被苏南一些县市概括为“农村三集中”。据江苏省委农工办有关人士介绍,后来为了“避免外界误解”,不再提“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而把“农村三集中”改为“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市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2005年10月后,中共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一项长期任务,但在江苏省,“农村三集中”也顺势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典范--因为农民集中到小区居住后,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正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十六字方针中“村容整洁”的要求。当年11月底,江苏召开大型全省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三年内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并把“农民居
6、住集中”当作村庄建设的“重要导向”,“积极稳步推进农村三集中”。2006年2月,负责全省村镇规划和建设的江苏省建设厅发布消息称,“全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已初步完成。据此规划,在未来20~25年内,全省目前约25万个自然村将逐步撤并为4万多个“规划居住点”。江苏省现有1.7万个行政村,平均每个行政村有14.7个自然村。按照江苏省有关部门的镇村布局规划要求,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规划建设两个集中居住点。如果依照此标准执行,每个行政村至少要撤并12个自然村,撤并比例高达81.6%。这意味着未来20多年中,由于行政性推动,江苏省绝大多数农民势必举家
7、搬迁。 二、“农民集中居住”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项如此巨大的政府推进工程,农民集中居住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和被拆迁农民三者的切身利益。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仅从自身的利益考虑,以简单行政命令代替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造成很多严重隐患。具体来说,有以下几大问题: (一)强制推进集中居住是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严重侵害,违背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生活需要和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需要而分配给农民家庭使用的住宅用地及附属用地(陈佳等,2006)
8、。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村宅基地的继承、转让和抵押已经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发生着的客观事实。长久以来,在民间就一直有宅基地继承的传统,因此广大农民早已习惯于把宅基地和其上的房屋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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