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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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析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新政摘要: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其中的政策变化,体现了税务部门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新思路。对于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同时也伴随着风险。本文通过对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的比较,对新管理办法进行解析。关键词: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损失的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函[2009]7

2、72号、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新管理办法中政策的变化,体现了税务部门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新思路。本文通过对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的比较,对新管理办法进行解析。一、税前资产损失扣除范围扩大新管理办法中的“资产”不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表述更简洁、准确。因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来就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没必要再强调资产与取得应税收入是否有关。新管理办法扩大了货币资产中的应收

3、及预付账款范围,包括了各类垫款、企业间的往来款项;明确了关联方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也可以在税前扣除;明确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消除了过去实务中因国税发[2009]88号文列举的资产中没有包括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很大争议;新管理办法还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避免了以后出现新情况时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二、资产损失申报管理取代审批管理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

4、损失,新管理办法将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统一改为申报制。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人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纳税资料。需要注意的是:1.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均应采用专项申报形式;2.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非货币资产损失,以及在交易场所、市场买卖债券、股票等发生的损失,必须是以公允价格成交,否

5、则也应作专项申报;3.国税发[2009]88号文中自行计算损失的资产损失,有这样的规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而新管理办法中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只有文件所列举的五项,这样的规定更严谨,减少了税务部门的自由裁量,也更有利于纳税人准确把握。国税发[2009]88号文对需审批的资产损失规定的受理截止日期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而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可在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即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时间在次年的5月31日前。新管理办法将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

6、前扣除过程中责任的规定相对淡化,即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都要申报,一旦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并且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这无疑加大了纳税人的风险。三、提出资产损失分类新管理办法首次对税前扣除的资产分类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而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有关资产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新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无论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前提必须是会计上已作处理的;2.两种资产损失扣除的年

7、度不同,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发生年度扣除,而由于实务中很难准确确定法定资产损失发生的具体年度,所以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3.新管理办法中的法定资产损失,实际上包括了资产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四、追补确认期限明确为五年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这与税法规定的税前弥补亏损期限是一致的。特殊情况,如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执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等,追补确认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批

8、准权限在国家税务总局。这里还应注意:1.法定资产损失是在申报年度扣除,所以可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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