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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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国税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问答第一章主要变化1、25号公告与原国税发[2009]88号相比,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主要的变化有哪些?答:25号公告与原国税发[2009]88号相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主要变化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取消审批,改为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扣除。二是扣除范围进一步明确。原88号文件没有涉及无形资产损失的相关内容,现25号公告不仅对此作了明确,而且对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明确只要符合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三是申报时间有所调整。原88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

2、5日。现取消审批后,资产损失的申报材料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四是资产的定义区别与88号文件,回归上位法实施条例的表述,强调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以避免歧义,与免税收入相关的资产损失也可以税前扣除。五是将资产按损失发生的实际情况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对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可在五年内追补确认,而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前提是专项申报相关资料证明符合确认条件且会计上作损失处理,即实际申报的年度就是税前扣除的年度,因此没有追补确认的问题。六是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履行申报义务,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损失清单申报,对非正常

3、损失需要专项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七是对一些损失的认定条件进一步放宽,如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存货被盗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因破产、关闭、诉讼或仲裁等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等等。八是对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原金额较小的损失由企业内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现对金额较大进行定义,且不要求一定要出具外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2、25号公告与原国税发[2009]88号、苏国税发[2009]123号文件如何衔接?答:根据25号公告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经请示总局所得

4、税司:对2010年度资产损失,已按88号文件审批的,可按审批结果直接税前扣除;对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非正常类资产损失,按25号公告不再审批,即专项申报后才能按规定税前扣除。对正常类损失,25号公告出台前(2011年3月31日)已进行年度申报的,按原规定执行;尚未进行年度申报的,按25号公告执行,即清单申报后才能按规定税前扣除。22对年度申报时资产损失未按规定进行清单申报的,应于本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申报。清单申报的表式附后。根据25号公告,原88文已废止,因此根据88号文件制订的苏国税发[2009]123号文件也自动失效,省局原先政策解答与本问答不一致的,以本问答

5、为准。3、25号公告第五十条: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对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认定时应如何把握?答:25号公告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在税前扣除时可遵循以下六个原则: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以取得收款凭证或权利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二是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三是真实性原则,即需要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有关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或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四是合法性原则,即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规定为准;五是确定性原

6、则,即损失的金额应当是确定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法定资产损失有的金额即使需要估算,也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估算的依据及方法等;六是合理性原则,即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符合一般经营常规。4、资产损失取消审批后,税务机关、纳税人的责任将有什么变化?答:资产损失取消审批是顺应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也是总局根据所得税管理现状对所得税管理手段的不断调整。基于新税法后资产损失保留审批两年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日趋规范,全国各地税务机关也一致建议取消审批,至此取消审批的时机趋于成熟。资产损失取消审批后,原税务机关的审批风险转移至纳税人自主承担申报风险。税务机关在受理时,仅对纳税人的

7、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受理申报的同时保留后续管理的权力。税务机关将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统一办法、组织专业化团队等方式加强后续管理,防止出现取消审批后的管理缺位。如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汇缴后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纳税评估、专家评审,对发现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有权要求企业进行调整,并按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应承担真实申报的责任,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应配合协作,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8、,并承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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