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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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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本文结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内容,对新《办法》中的相关调整进行分析与阐述。 关键词: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在新《办法》中,对旧《办法》一些条款进行了调整与完善,例如对资产的申报管理、非货币资产的损失确认、货币资产的损失确认、资产的损失确认证据、投资损失确
2、认等问题的明确规定。在新《办法》中,既涉及到税收征管制度、会计处理活动等,也涉及到法律政策、经济领域等业务活动,以下将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 一、企业损失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业务所产生的现金或结算等时间不一致,即存在经营活动和现金流动的分离现象。因此,产生了两个分别记录及确认会计要素的不同标准:一是在资产处置和转让过程中的现金支付状况,并以此作为确认资产损失的依据,即收付实现制;二是以收款的权利或者凭证作为确认资产损失的依据,即权责发生
3、制。针对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置原则,而在会计核算与税收计算时,也可能产生不同的利润与纳税额。 (二)真实原则 真实原则主要指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经证明损失缺失为实际发生,并符合法定确认条件,方可税前扣除。而所有不属实际发生的损失,除了税法中有特殊规定,一律不作税前扣除处理。 (三)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主要指待处理的损失必须符合会计惯例及经营常规。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资产损失判断:一是资产的转让、处置是否为合理的目标;二是资产的转让、处置价格是否公平、合理
4、;三是资产的转让、处置是否与市场规律相符。所有出现推迟、减少或者免除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资产损失,应遵照该原则进行恰当调整。 (四)合法原则 合法性原则主要指企业的资产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与《税法》规定相符。合法性原则,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理解:一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与税收实体法相符。无论是否发生实际损失,或者损失是否合理,如果由于非法行为而产生,如企业经营的业务是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那么即使在财务会计准则或者新《办法》中规定可以作为会计损失,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处理;二是资产损失
5、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该与税收程序相符,例如资产损失应建立在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并按照程序完成申报,即根据规定向相关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方能税前扣除;三是资产损失的确认资料必须合理合法,如果企业提供了非法资料或凭证,不能作为损失确定依据。 (五)确定原则 确定原则主要指企业的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具有确定性,对于模棱两可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一般情况下,实际产生的资产损失,必须由企业提供充分的证据资料,以明确损失金额。但也要考虑到,法定资产损失并非实际发生,而仅是根据损失的金额进行估算和推理。
6、因此,一方面,要求企业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另一方面,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中还应说明对损失金额的估算、推理过程,确保其估算金额合理、完整、符合逻辑。 二、新《办法》中补充的内容 (一)进一步扩大资产损失范围 与旧《办法》中的资产扣除范围相比,新办法主要作出如下三方面改变:进一步扩大资产损失的范围,包括各种垫付资产、无形资产损失、企业之间的往来款损失以及相关联企业根据“独立交易原则”提供借款而产生的债权损失;在新《办法》中,取消了原有的应税收入相关资产,这是由于免税收入的对应成本及费用等在税前扣
7、除,因此损失也可以税前扣除;在新《办法》中,提出了一些保底条款,如新《办法》中没有提到的资产损失内容,只要与《企业所得税法》或相关条例相符,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扣除申请。 (二)扣除管理方式的调整 在旧《办法》中规定,企业发生的一切资产损失,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程序申报及审批;而新《办法》中则明确提出,对于企业产生的资产损失,则应根据相关程序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方可在税前扣除。对于没有经过申报的资产,不能作税前扣除处理。对于企业资产损失根据申报的内容及要求的不同,可分为专项申报和清单
8、申报两种方式。其中,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申报,并附送相关会计核算资料与纳税资料;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根据会计核算科目实行归类和汇总,再将汇总清单报送至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及纳税资料。 (三)将资产确认期限延长至5年 在新《办法》中规定,企业以往年度产生的资产损失,如果没有在当年的税前扣除,则可根据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专项申报扣除。如果属于实际的资产损失,则可追补到该款项的发生年度进行扣除,将追补的确认期限延长至5年。另外,针对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转轨遗留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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