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381885
大小:87.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4-29
《论文资料-职业法官候备制度初探(word)可编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虿蚇羂荿荿袂袈荿蒁蚅膇蒈薄袁肃蒇蚆蚄罿蒆莅衿袅肃薈蚂袁肂蚀羇膀肁莀螀肆肀蒂羆羂聿薄螈袈肈蚇薁膆膇莆螇肂膇葿薀羈膆蚁螅羄膅莁蚈袀膄蒃袃腿膃薅蚆肅膂蚈袂羁膁莇蚄袇芁葿袀螃芀薂蚃肁艿芁袈肇芈蒄螁羃芇薆羆衿芆蚈蝿膈芅莈薂肄芅蒀螈羀莄薃薀袆莃节螆螂莂莅蕿膁莁薇袄肇莀虿蚇羂荿荿袂袈荿蒁蚅膇蒈薄袁肃蒇蚆蚄罿蒆莅衿袅肃薈蚂袁肂蚀羇膀肁莀螀肆肀蒂羆羂聿薄螈袈肈蚇薁膆膇莆螇肂膇葿薀羈膆蚁螅羄膅莁蚈袀膄蒃袃腿膃薅蚆肅膂蚈袂羁膁莇蚄袇芁葿袀螃芀薂蚃肁艿芁袈肇芈蒄螁羃芇薆羆衿芆蚈蝿膈芅莈薂肄芅蒀螈羀莄薃薀袆莃节螆螂莂莅蕿膁莁薇袄肇莀虿蚇羂荿荿袂袈荿蒁
2、蚅膇蒈薄袁肃蒇蚆蚄罿蒆莅衿袅肃薈蚂袁肂蚀羇膀肁莀螀肆肀蒂羆羂聿薄螈袈肈蚇薁膆膇莆螇肂膇葿薀羈膆蚁螅羄膅莁蚈袀膄蒃袃腿膃薅蚆肅膂蚈袂羁膁莇蚄袇芁葿袀螃芀薂蚃肁艿芁袈肇芈蒄螁羃芇薆羆衿芆蚈蝿膈芅莈薂肄芅蒀螈羀莄薃薀袆莃节螆螂莂莅蕿膁莁薇袄肇莀虿蚇羂荿荿袂袈荿蒁蚅膇蒈薄袁肃蒇蚆蚄罿蒆莅衿袅肃薈蚂袁肂蚀羇膀肁莀螀肆肀蒂羆羂聿薄螈袈肈蚇薁膆膇莆螇肂膇葿薀羈膆蚁螅羄膅莁蚈袀膄蒃袃腿膃薅蚆肅膂蚈袂羁膁莇蚄袇芁葿袀螃芀薂蚃肁艿芁袈肇芈蒄螁羃芇薆羆衿芆蚈蝿膈芅莈薂肄芅蒀螈羀莄薃薀袆职业法官候备制度初探 职业法官有三个基本特点,即法官必须由具
3、有职业素养的人担任,有较严格的准入条件和程序;必须以专司审判为职业;必须实行专门的职业管理,不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能任意任免。但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决定了法官职业化初期会出现两种情况:其一因为大量法官从法院现有干部中选任,其素质相对不高,其二广开门路遴选的人员难以在短期内达到法官任职要求。在国外虽然没有明确的职业法官候备制度,但要成为一名职业法官必须具备较长时间的法律工作经历,在国内也有不少法官候备制度改革的成功偿试。建立职业法官候备制度,规范法官后备人员的条件、产生程序、管理模式等,是完善法官选任制度,保
4、持法官队伍相对稳定和较高素质的有效途径。 对象 职业法官候备制度是关于职业法官候备人员的产生、任用、管理等一系列规范的总称,其对象为职业法官候备人员。10 本文所称职业法官候备人员,也可称职业法官预备人员,是指经过法官遴选程序,在短期内不能任命为法官、不能从事审判工作,只能从事与审判相关或其他法律工作的人员。职业法官候备人员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①具备法官条件。包括《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法官的政治素质、专业技能、任职经历等所有条件。②已经取得法官准入资格。经过法院内部的培训和考核,通过法官遴选可以成为法官但未经权力机关任命
5、。③必须以法官为职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中第4条规定“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特有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因此该类人员必须长期从事审判这一职业,以法官薪金作为其收入的唯一来源,且具备法官这门职业所需要的特有职业气质、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心理。④短期内不能从事审判工作。即通过法官遴选程序,需要一定的预备期才能任命为法官,其预备期一般不能过长,不能长期备而不用,且暂不从事审判工作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更好地从事这门职业。⑤必须是因特定的事
6、由。这种事由一是由《法官法》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官候备人员管理的规定予以载明,二是该事由必须以培养法官为根本目的。10 有人认为,候备法官是指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有关人员。《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必须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今后省高级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将把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人员的基本信息输入计算机,把这些人员作为法官的候备人选。《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采取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本文认为,把通
7、过统一司法考试人员作为法官候备人选是不恰当的,一方面条件不具备,所谓候备就是“为补充而准备”的意思,仅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显然不具备这个条件,另一方面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并不是遴选法官的唯一来源。因此,通常讲的候备法官人员与本文所称的法官候备人员有以下几个主要区别:①条件不同。前者条件有二,高等院校法律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参加司法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分数(成绩)。后者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成为法官的其他条件。简单地讲前者仅是具备任命为法官的基本条件,后者已经通过法官遴选程序,可以成为法官
8、。②产生程序不同。前者仅需通过司法考试即可,后者还必须经过“录用考试关”,《意见》2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培训关”,26条同时规定“被录用人员在任命为法官职务前,必须接受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任命为法官”;“遴选关”,由人民法院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