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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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隋宝玲搔红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同于普通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屮出现了客观归罪的倾向,宂其根源,在于没有正确认识“非法占有目的”为相对独立的主观构成耍素。推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耍从透支还款方式、资金去向、还款能力、未还款原因、逾期后态度等五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论证,同时侦查取证应注重全面性,审査认定事实应注重分析目的要素。关键词: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构成耍素;推定方法;证据体系构建;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以下简称“恶意透支”)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于普通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对恶意透支在法律理

2、解及适用上存在较大分歧,甚至出现了客观归罪的倾向。笔者将从“非法占有目的”在恶意透支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分析入手,旨在厘清司法实践中客观归罪产生的原因,提出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方法。一、“非法占有目的”在恶意透支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分析(一)“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构成要素《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及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均在恶意透支的定义屮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刑法解释角度來看,我国刑法分则条文是对具体犯罪概念与构成要件要素的描述,是正确定罪的法律根据。“非法占有目的”被明确规定在恶

3、意透支的罪状表述中,是恶意透支的构成耍件耍素。“非法占有目的”涉及到行为人对他人财物所持的心理态度,属于主观判断的范畴,是主观构成要素。认定恶意透支时,除了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透支后经催收不还”这一客观要件外,还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恶意透支的客观构成要件,而其主观上没冇非法占有目的的,仍不构成恶意透支。而关于“非法占有目的”与“经催收不还”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经催收不还”是恶意透支的客观构成耍素,与非法占有目的并列;有的认为“经催收不还”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事实或客观要素;有的则持综合说。Ill

4、仔细辨别上述观点,无论哪一种观点都不否认“非法占有目的”是不同于客观构成要素的主观构成要素。此外,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取得型财产犯罪中行为人旨在占有或据有他人的财物,行为人除了对自己在自由意思支配下实施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及所产生的危害后果有明确认知及意志追求外,还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不成立相应犯罪。恶意透支,从其犯罪本质来看,是一种取得型财产犯罪,当然也不例外。(二)“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包含在故意的内容之中,是否具有独立性,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盗窃、诈骗等犯罪“故意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m另

5、一种意见则主张,非法占有0的是0的犯之0的,是故意之外的主观的超过要素。如果把非法古有的内涵理解为破坏财物持有人对财物的持有和使自己或第三人建立对财物的持有,这种目的只能是故意之外的主观的超过要素。[3]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具有独立性。主要理由如下:犯罪构成要件的根本意义在于界定犯罪的内涵及外延,换句话说构成要件是我们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构成轻罪还是重罪的依据。从犯罪构成要件的上述法理意义来看,“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素,是否具有独立性,关键在于其对于犯罪的界定能否发挥独立的作用,有无独立存在的必

6、要。笔者认为,在取得财产型犯罪中,仅通过犯罪故意内容的判断尚不能准确界定犯罪的范围,不能将一些表面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比如,甲棊于债权人乙的委托,以虚构字画交易的方式从债务人丙处骗取现金10万元(与乙的债权数额相当),转交给乙,中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若不考虑目的要素,机械地套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甲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骗取丙的财物,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丙的财产所有权,并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似乎已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对甲运用刑罚处罚,显然违反了公平正义的自然法观念。正是因为目的要素的存在,使我们能够正确评价甲的行为,甲虽然欺

7、骗丫丙,但其基于乙的委托,采取了技巧性的手段实现乙的债权,维护乙的合法权益,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恶意透支作为取得型财产犯罪,“非法占有目的”并不能完全涵盖在故意内容中,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透支的事实,II经银行多次催收不还,但如果行为人不是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支配下进行透支,而是透支后因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偿还透支款项,也不能认定其构成恶意透支。二、客观归罪的实践表现及原因分析(一)客观归罪的具体表现笔者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随机抽取了部分恶意透支案裁判文书,很多文书案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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