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中世纪西方女性的社会地位及其变化之札记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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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漫谈中世纪西方女性的社会地位及其变化之札记篇 自从母系氏族社会过度到父系氏族社会后,妇女的地位便降到一种从属的地位。千百年来,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妇女最重要的职能只是生儿育女,为夫家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由此造成的重男轻女思想在绝大多数文明体系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而在历史悠久的文明样式中表现得更为突出。贯穿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儒家文明就尤其体现了这点。孔老夫子早在两千年前就将中国妇女摆到了从属的地位,“从父,从夫,从子”的三从四德标准长期束缚着妇女的生活和社会地位,直到20世纪,中国妇女的这一从属地位才开始驻逐步得到改善。妇女在许多时候都被认为是男性的附属品或衍生品。在整个人

2、类历史长河中,妇女在为自己争求权利的路上经历了甚多艰辛,以致有人说妇女问题是理解人类社会的镜子和考察历史进程的视线。马克思曾说过,要考察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首先女性开始。美国著名妇女史学者伊沛霞认为:“最好的妇女史并不仅仅告诉我们历史上的女人,妇女史挑动我们重新审视我们对历史和历史进程的理解。尽管妇女较之男权地位一直处于劣势,但是从整个文明进程来说,它一直是在进步着,妇女的社会地位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不断受到重视,不同时代、不同地位都有相应的进步。即使是中世纪,这个通常被称为“黑暗的世纪”,社会伦理并没有绝对忽略对女性的关注,妇女也并非一律处于男子的附属地位。在学术话

3、语中,“男尊女卑”仍然是中世纪的主流意识,人们对妇女地位的普遍认定是“附属性”“衍生性”之类的特征。用当代著名的思想史家唐纳德·R.凯利(DonaldR.Kelley)话来说:“中世纪的历史概念所涵盖的兴趣非常广泛,处于世俗的和神圣的之间,国王和教皇之间,圣人和罪人之间,带有明显的阶级烙印。或许除了宫廷诗歌、圣徒传这种类型外,似乎遗忘了一个因素,那就是性别。”此外,在《圣经》与《塔木德》时代,犹太律法普遍认为:男性比女性更有价值,比女性更忠诚,遵守的诫命更多,因此女子只能处于屈从男子的边缘化地位。但是,考察11—14世纪西欧犹太妇女在宗教文化、婚姻家庭、社会经济生活等领域

4、的或重要或轻微的变化后,发现妇女地位确实有了提高。在宗教生活领域,涌现出了妇女祈祷的赞礼员,她们不仅带领妇女一起进行祈祷,还为妇女创作祈祷词、谱写祈祷音乐。在社会经济领域,出现了经营有方的女性商贾。她们不仅和封建领主及小农有经济往来,而且还以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向王室和教会放贷;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既有支撑门户、管理家政的女性家长,也有个性鲜明、风格强硬的“反抗的妻子”······一、从婚姻家庭地位来看,西方古代妇女的婚姻和中国大致相同。妇女作为母亲、妻子或女儿在家庭中的地位很卑下。妇女和奴隶及未成年人并列在一起,她们没有独立意志,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妇女不仅要屈从于上帝的意志

5、,而且要服从丈夫或者父亲。这和中国古代的三从四德不谋而合。那时,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妇女附属于男子,女儿附属于父亲,妻子附属于丈夫,寡妇要回到她父亲的家里。妇女不得参加最高级的宗教文化活动。在《圣经》中,妇女没有独立的人格,被当做男子的私有财产和附属品。女儿被当做父亲的私有财产。当少女受到伤害时,法律首先认为是父亲的财产受到了损失,应该进行赔偿。所以,少女无权决定自己的婚姻,父亲可以不征求她的意见把她许配出去。比如,在《士师记》中,迦勒说:“谁能攻打基列西弗,将城夺取,我就把我女儿押撒给他为妻。”在《撒母耳记上》中,扫罗对大卫说:“我将大女儿米拉给你为妻,只要你为我奋勇,

6、为耶和华争战。”此外,犹太教允许离婚,允许人们有选择离婚和再婚的自由。但是这些都是只针对男子而言的。只有丈夫才有权利解除婚姻关系。在传统的犹太法律中,关于离婚又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离婚只是男子单方面的权利,妇女不可以要求离婚,妇女的权利和意愿没有得到任何的考虑,《圣经》和《塔木德》在离婚的问题上,对男子几乎没有任何道德和法律上的约束。第二,犹太法律要求,如果丈夫和妻子离婚,他必须给离婚文书,离婚方有效。没有离婚文书,被休掉的女子不可以再婚。他可以武断地将一纸休书交到她的手中,然后就将她赶出家门。整个离婚的过程不需要妻子的参与,妻子只是被动地接受离婚的结果。第三,离婚不需要

7、法律的干预。离婚一般需要法庭的裁决,但在犹太历史上,夫妻离婚,完全是私人的事情。尽管《密西拿》和以后的拉比律法对此作了一点改变,比如社团法庭可以迫使丈夫和妻子离婚,《塔木德》通过婚约制度的建立以及规定递交离婚文书的复杂程序,而给予妇女一定程度的保护,使得男子草率和不公正地休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从整体上来说,这并没有改变丈夫单方面掌握离婚权利的实质,妇女依然不能提出离婚,离婚依然不需要经过她的同意。但是,这种情况到了中世纪有了质的改变。在中世纪的西欧,离婚现象非常普遍。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这是离婚已不能由男子单方面决定,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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