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课结课论文-《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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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前言:作为一部学术著作——尽管作者一再声明这是一本随笔集、“富有趣味的小册子”,然而各种旁征博引和精彩的论述都使得阅读《看得见的正义》不能说是一个轻松的事,更不是能浏览一遍便能对全书了然于胸并写出高屋建瓴的读后感的事,故而我在通读全书后,仅选择了部分章节进行了资料查阅和反复研读,与要求不符之处,望老师海涵。但我终究认为,不能以一篇东拼西凑、不知所云的读后感来作为这堂课的终点。全书作者一共引用了以下23道法学格言进行分篇阐释:1.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2.听取另一方的陈述3.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4.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5.迟来的正

2、义为非正义6.正义根植于信赖7.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8.一事不再理9.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10.无救济则无权利11.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12.疑义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13.任何人不得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得利益1.谁主张,谁举证2.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3.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4.行使其权力的人,得视为不损害任何人5.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里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6.人的外部行为反映其内心秘密7.谁来监督监督者8.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9.公平游戏10.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力的大宪章正如书名一样,本书中的每一篇,无

3、一不是围绕“正义的司法程序”这一主题来写的。文章大多短小精悍,但却不乏案例的介绍和深入的剖析。同时,文风随性自然,没有采用学术论文的表达方式,也就避免了与普通读者之间的隔阂;但同时又不乏严谨与专业精神,旁征博引,分析可谓鞭辟入里。全书二十四章题目直接就是核心引用的23条法律格言,这样一来,揭示主题的同时又带我们领略了一番世界各地的法律思想。而这其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便是《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和《一事不再理》两篇文章。《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所讨论的是司法裁判活动的速度,而《一事不再理》则是讨论了再审程序的问题。两个话题似乎相互分离,但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裁判活动过快,

4、往往会引发冤假错案,而此时只有启动再审才能纠正之前错误的审判结果;而根据当代大陆法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一般不再重新启动追诉或裁判制度,那么这就需要裁判的正确性得到保障,而保障正确性的一个前提条件便是司法裁判的速度决不能过快。这两篇文章相互包含,相互呼应,共同构成了本书最主要的观点之一:再审程序的启动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同时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裁判的程序同样需要充分的保证。或许曾有许多人有过这样的疑惑:为什么我们要拒绝再审制度?陈瑞华教授在这里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一方面,再审的结果往往会受到上级的内部指令或社会舆论的影响,司法

5、的独立性遭到了破坏;另一方面,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相当于法院代行了检察机关的职能;除此以外,再审制度的存在违背了司法裁判的终结性原则,可能存在的无休止的刑事追诉将对被告人带来不必要的“双重危险”。对于司法裁判速度的问题,教授同样给出了他鲜明的观点:司法裁判过慢,会使被裁判者产生被慢待的感觉;司法裁判过快,往往又会导致被裁判者无法充分而有效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其权益也同样会受到忽视。所以,就像上面说到的那样,“再审程序的启动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同时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裁判的程序同样需要充分的保证”。经过查资料得知,北洋军阀政府于1921年编成的《刑事诉讼法条例》及《

6、民事诉讼法条例》规定了再审制度。这是我国最早建立并付诸实施的再审制度。也就是说,再审制度在我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在如此长时间的发展中,我国的再审制度经历了很大的变化,才形成了今天我们看到的形态。然而读完这本书之后,不得不说,我们如今的再审制度,确实是有着许多缺陷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本院院长通过本院审委会就本院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决定再审权力。这项规定确定了三类主体提起再审的权力,而且不难发现,这三类主体,竟然都来自于法院,而非检察院,这不禁令我们不解。法院既是再审的发起人,又是司法裁判的决定者,这严重伤害了法院的

7、中立性,很难想象法院会有多大可能驳回自己的诉讼请求。正如本书中一篇的名字一样:“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查阅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很容易发现有这样一条:“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这岂不是从法律上就已经确认了最高检发起再审的权力吗?既然最高检本身就具有监督司法过程的权力,那么将发起再审的权力又给予法院似乎就显得不那么合理了。毕竟,法院作为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自身又拥有检察机关才拥有的权力,容易让人产生法院失去中立性而“为了判罪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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