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德科技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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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樹德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87年1月4日86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宿舍委員會審議通過             88年9月27日88學年度第1學期宿舍委員會修訂通過           88年10月7日88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宿舍室長大會修訂通過          91年6月14日90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修訂通過             91年7月22日90學年度第2學期學務會議修訂通過95年11月15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訂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校為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的,輔導學生養成良好生活習慣,促使學生宿舍管理完善,並發揮住宿生自動自發之自治精神

2、,藉以維護住宿環境的安寧,確保住宿學生的安全,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校學生宿舍管理,除政府相關法令規定及校規外,均依本辦法辦理。第三條 本校學生宿舍以供本校在學學生住宿之使用為原則。第四條 宿舍管理組織與職掌    第一款     一、學生事務處:     (一)負責學生宿舍管理之策劃與輔導。     (二)協助住宿學生生活輔導,負責偶發事件處理等事宜。     (三)督導、考核本校所屬餐廳及福利社之衛生、營養等有關事宜。     二、總務處:負責支援學生宿舍設備維護、修繕保養、財產管理、水電用品供應、環境衛生美化及招商等事項。     三、電算中心:負責宿舍網路之管理、維護等相

3、關事宜。     四、各學院:協助各系所住宿學生生活輔導。     五、學生宿舍輔導教官受生輔組長之督導負責宿舍有關整潔、秩序、安全等工作之業務執行。(工作職責另訂)     六、學生宿舍輔導老師(舍輔)受宿舍輔導教官之督導,負責宿舍一般庶務管理。宿舍輔導老師係由學務處聘請,學期間協助維護宿舍公共設施安全與環境維護;寒暑假期加強維護宿舍各項設備。並負責學生宿舍門禁安全、會客登記、公共設施安全、水電、冷氣、監錄保全系統、燈火管制,公共財產保管及各項設施之換修與購置申請,要求住宿學生清點與簽收,期末全面清點、遺損簽證與報賠,期初寢室門鎖裝具分發與期末收回,宿舍清潔用品發放與衛生管理,學

4、生郵件代收、登記分發,學生緊急急難病困救護協助、通報教官值勤與災害應變處理,督導並考核及協助學生自治幹部管理宿舍公物、整潔維護等事項。(其詳細工作職責另訂)    第二款一、學生宿舍設置「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以下簡稱宿委會),由學生選舉之自治幹部組成。(宿委會組織章程細則另訂)二、學生宿舍自治幹部受宿舍輔導教官、值勤(住校)教官、生活輔導組組長、軍訓室主任、學務長之輔導,負責推動有關宿舍整潔、秩序、安全及修繕工作。(學生宿舍自治幹部輔導考核實施要點另訂)第二章 住宿申請與床位分配 第三條 本校住宿申請每學年辦理一次,以日間部新生為主,如宿舍足夠,再行開放舊生住宿為原則。經通知核准

5、住宿之學生,應於住宿申請書所規定之期限內,繳交住宿費及保證金。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住宿費用、保證金或簽定住宿契約者,以自願退宿論。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逾期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錄取本校日間部之新生於接獲通知後,應將住宿申請相關表格於指定時間內寄回學校,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住宿申請(以外縣市為優先)第14頁,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舊生可於開放申請時間到生活輔導組宿舍系統上網登記參與抽籤(以住宿期間表現良好之住宿生為優先)。 第五條 住宿生之床位,須按生活輔導組及宿委會之分配進住,未經許可不得任意調換;未經生活輔導組許可而擅自調換床位者,以違反宿舍管理規定自願退宿論。經宿委會裁定,

6、呈報學務處勒令限期搬離宿舍。 第六條 凡經核准住宿之學生,除休學、退學及勒令退宿者外,其住宿權可保持至本學年結束;但勒令退宿者,在學期間不得再行申請。第七條學生宿舍限制申請部分:     一、患法定傳染性疾病、精神異常或其他重病(視聽覺及肢體殘障除外)短期內無法痊癒而有隔離必要或須特殊治療者,不得申請住宿,以維護住宿生之健康與安全。若確實有住宿需求者,須檢具醫院診斷書,專案報請 校長核可後,始得申請住校。     二、前項限制申請條文列入申請書表,由申請學生具結。若有隱瞞或作不實之登載者,除立即退宿外,學生本人應送交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處;若造成損害者,應依相關法令負相關責任。第三

7、章 住宿規定 第八條 學生進住宿舍後,須遵守有關生活公約及規定(詳如第八章),如有違犯依其情節輕重可處警告以上之懲罰,嚴重者經宿委會裁定,呈報學務處可勒令其搬離宿舍取消其住宿權利。第九條 住宿學生如有下列各款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即勒令限期搬離宿舍外,並取消爾後申請住宿之權利:     (一)擅自頂讓床位、霸佔床位、或拒絕他人合法進住,情節重大者。     (二)於宿舍區賭博、酗酒鬧事、吸毒、鬥毆,情節重大者。     (三)儲存危險物品或違禁物,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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