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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某诉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关键词】肺癌;误诊;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R37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XX)04—0248—03 案情 2002年5月9日原告李某某因“发热、咳嗽、咳痰 伴咯血半月”人住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肺科。人院检 查:全胸片示左上肺占位(肺癌可能)伴左上肺部分不 张.胸部CT示左上肺癌伴纵隔淋巴结转移。同月14 日.原告丈夫董某某在手术志愿书上签字同意手术。 16日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在表面麻醉下经鼻行纤维支 气管镜检查,气管刷检涂片找到癌细胞(鳞癌),
2、诊断: 左上肺鳞癌(IlIa期),左上肺结核可能。22日原告转 胸外科.24日原告丈夫在手术前小结上签写“同意手 术”。27日被告对原告在全麻下行左上肺叶切除术。术 后病理诊断:(左上肺)曲菌病伴肺炎性假瘤形成。同 年6月12日原告出院。原告出院后,以被告在病理学 和细胞学上对原告所作的诊断不同为由要求被告予 以解释.其间因双方各执己见,未果。 2002年l1月.原告李某某向某某省某某市某某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 权.对原告的人身健康造成伤害,要求判令被告赔礼 道歉.赔偿3000元,退还违
3、规超收病历复印费4.9 元;赔偿原告医疗费18156.23元、残疾生活补助费 11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陪护费990元、 市内交通费9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承担 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辩称,被告在术前已告知原 告病情、医疗措施等相关情况,并未侵害原告的知情 权;对原告进行手术治疗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过错,请 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定 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某某市医学会就原告的病 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医学 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审判 一 、
4、一审情况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 因肺疾至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诊治,并人院进行手 术.双方已形成医疗合同关系。被告有告知原告术前、 术后检查结果的义务.并征求原告家属意见是否同意 手术:原告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现原告以被告术 前检查结论与术后切片报告结论不一致为由,称被告 无端将原告左上肺切除。对此鉴定结论已表明:原告 有临床症状.CT、胸片提示左上肺占位,纤维支气管镜 检查见左上叶前段支气管开口堵塞.细胞学检查提示 有癌细胞.有手术指征:术后病理提示肺曲菌病伴炎 性假瘤、支气管粘膜上皮和
5、肺泡上皮异性增生,仍需 要手术治疗。即被告对原告的左上肺实施切除手术并 无不当.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 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第 6条、第8条之规定.于2003年5月19日作出驳回原 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某某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某大学附属医院侵犯其知情权, 存在医疗过错.造成其损害.要求某大学附属医院予 以赔偿。 被上诉人某大学附属医院辩称.原判决正确,两 种
6、不同检查结论可能系一点癌已被刷检去除.不能认 定医院存在过错。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因“发热、咳 嗽、咳痰伴咯血半月”人住某大学附属医院,在治疗过 程中.经CT检查及气管刷检涂片论断为:“左上肺鳞 癌(11a期),左上肺结核可能”,后经手术病理诊断为 “(左上肺)曲菌病伴肺炎性假瘤形成”。对于两种不同 的诊断结果.某大学附属医院认为该两种不同检查结 论的形成原因系李某某所患一点癌被刷检去除。但其 【作者简介】姚~(1976-),男,汉族,扬中市人,法学学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现从事民事审判工
7、作。Tel:+86—511-5319356; E—mail:yaoy_1976126.COVII。 法律与医学杂志XX年第12卷(第4期) 无据证明在同种类肺病中存在一点癌的病例.而鉴定 结论也未对此明确解释和合理判断。故某大学附属医 院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由于某大学附属医院对李某某 手术治疗是在其经CT检查及气管刷检涂片诊断为 “左上肺鳞癌(ma期),左上肺结核可能”基础上进行 的,使李某某失去了治疗方案的选择机会。但对李某 某进行手术治疗也是治疗方案之一.且手术未对李某 某造成明显的损害后果。故对李某某要求某大学附
8、属 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可由某大学附 属医院给予李某某一定的经济补偿。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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