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蓉诉宜宾市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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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蓉诉宜宾市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上传时间:2010-5-5浏览次数:105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法院(1995)宜市法民初字第37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宜民终字第130号。  2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蓉,女,1971年生,宜宾市牛羊禽蛋加工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黄家成、古兴富,宜宾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杨宗万,宜宾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宜宾市人民医院。

2、  法定代表人(一审):傅永秀,院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刘光远,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周玉川,该院副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袁中信,宜宾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宗儒;审判员:张乾根、谯雪川。  二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明义;审判员:梁义莲;代理审判员:陈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15日(依法延长审限

3、)。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告因患阑尾炎,于1994年1月11日住进被告医院,12日由被告外科医师黄颖  主刀做阑尾切除手术。手术中黄颖怀疑原告患卵巢囊肿,在既未征得家属同意,也未商请妇  产科会诊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双侧卵巢切除。原告出院后,数月未来月经,乳房、阴唇逐  渐萎缩,无女性正常分泌物,且体重下降。经伤病情鉴定,确诊为卵巢切除造成。又经宜宾  市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责任事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和精神损害等费用16  万元。  (2)被告宜宾市人民医院辩称:我院主刀医生黄颖在手术中发现原告双

4、侧卵巢有病理性改变  ,由于出于善意,在切除阑尾的同时切除了卵巢囊肿,术后经宜宾卫校病理检查,诊断为:  一侧卵泡囊肿伴出血,一侧为单纯性囊肿。经市医院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责任事故后  ,我院同意免除原告医疗费,并给予一次性补偿和治疗费7000元。对原告提出16万元巨额  赔偿要求不能接受。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宜宾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4年1月11日,陈蓉因慢性阑尾炎急发到宜宾市人  民医院医治。次日,该院主刀医师黄颖为陈蓉实施阑尾切除手术,同时切除双侧卵巢包块。  陈蓉住院8天,用去医疗费111557元。1994年12月23日

5、,经宜宾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  会鉴定,结论为:陈蓉的双侧卵巢系误切,属二级责任事故。后陈蓉又去外地医院检查治疗  ,共用去医疗、鉴定、交通、住宿及误工费共计51217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陈蓉在宜宾市人民医院的住院诊断、治疗记录。  (2)宜宾卫校对陈蓉的病理检验结论:双侧卵巢"一侧卵泡囊肿伴出血,另一侧为单纯性囊  肿,未见恶性改变"。  (3)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陈蓉的伤病情鉴定。  (4)宜宾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于1995年10月24日给宜宾市人民法院关于陈蓉先后两次  去成都、重庆检查是地区医院妇产科专家认

6、为需要到省级医疗单位作进一步检查的证明函。    (5)宜宾地区律师事务所关于鉴定陈蓉医疗事故的申请书。  (6)宜宾市卫生局文件宜医鉴(1994)001号定性通知,结论为二级责任事故。  (7)陈蓉提供的医疗、鉴定、交通、住宿等费用票据。  3一审判案理由  宜宾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告陈蓉因患阑尾炎,住进被告医院外科一组,  主刀医生黄颖在为其施行阑尾切除术中,在未请妇产科医师和级别高的医院医师会诊及家属  未  签名的情况下,擅自延长切口,将不应摘除的双侧卵巢摘除,属二级医疗责任事故,其责任  在医疗单位宜宾市人民医院。由此

7、造成陈蓉检查、医疗、交通等费用,应由发生医疗事故的  被告赔偿支付,并应一次性酌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对于陈蓉父母护理陈蓉所产生的费用  ,因没有医院出具的专事护理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4一审定案结论  宜宾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七)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  决:  (1)宜宾市人民医院赔偿陈蓉检查治疗费233647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5210元,住  宿费6320元,误工费1870元,药物维持费2601元,合计772277元。

8、  (2)宜宾市人民医院一次性酌情赔偿陈蓉经济损失35000元。  上述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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