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人身损害事故赔偿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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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http://www.9ask.cn/souask/方某某人身损害事故赔偿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方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张艳杰担任其一审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本代理人拟针对本案焦点问题发表代理如下,供法庭评议时斟酌采纳。  一、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到底是加工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分包法律关系,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议其实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确切地说两者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分包法律关系。  从法理上讲,

2、承揽合同是一个种概念,而建设工程合同只是一个类概念,前者包括后者。建设工程合同本为承揽合同的一种,但由于完成工程项目的承揽关系与传统的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所以《合同法》将它们区分为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工程的建设。而所谓工程,是指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所以建设工程的要求也比较高,这是建设工程合同成为一类独立合同的原因。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上述法条可以印证建设工程合同系特殊类型承揽合同的事实。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大类合同。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

3、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建设工程合同既受《合同法》的约束,也受到诸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的约束。  在我国,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式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四个类别。劳务分包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

4、劳务报酬的承包方式。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个特殊类型,故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更是承揽合同的具体分类。因此,我们今天在法庭上争论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到底是承揽合同还是劳务分包合同,实质上都是一个意思,都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的关系,模糊地说是承揽关系,但明确地说是劳务分包法律关系。  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等条款,均可印证二者存在具体明确的劳务分包法律关系。第一被告将杭州市粮食收储公司半山分公司内的3、5、6、7号仓的天棚吊顶工程以清工形式委托给第二被告施工,并对第二被告负有领导、监督责任,并按每平方米9元的价格支付

5、第二被告劳务费。另外,需要明确的是,该劳务作业并非由第二被告、原告、方建华、洪秋林等四人合伙共同承揽,而是第二被告单独从第一被告处承包。假如该劳务作业系四人共同承揽,为何《施工合同》乙方处仅有第二被告签名,而没有原告、方建华、洪秋林等三人的签名呢?即使存在原告、方建华、洪秋林等三人共同委托第二被告作为签约代表负责同第一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第二被告必须持有原告、方建华、洪秋林等三人的共同授权委托书才具有签约资格,很显然,类似授权委托书之类的书面性资料根本就不存在。因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确切地说构成劳务分包法律关系,第一被告与原告并不构

6、成承揽或劳务分包法律关系。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http://www.9ask.cn/souask/  二、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到底是存在雇佣法律关系还是共同承揽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二者之间存在着雇佣法律关系。  从本代理词第一点的论述,很明确地看到第一被告是将本案有关劳务作业分包给第二被告施工的。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一条也明确约定:甲方(第一被告)将杭州市粮食收储公司半山分公司内的3、5、6、7号仓的天棚吊顶工程以清工形式委托给乙方(第二被告)施工。所谓的清工,是指由乙方即第二被告负责招揽、雇佣有关人员负责3、5、6、7号仓的天棚吊顶工程施工作业,第一

7、被告不负责向第二被告提供作业工人。显然,仅凭第二被告本人的力量是不可能在30天工期内将上述仓的天棚吊顶工程完工,他只能雇佣其他工人共同作业。第二被告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也明确表示原告系其雇佣来从事天棚吊顶工程的,并且第一被告曾长期雇佣原告达5、6年之久。在作业过程中,原告直接与第二被告发生雇佣法律关系,即由原告向第二被告提供劳务,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而原告并不与第一被告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另外,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仲案字(2007)第42号仲裁裁决书也明确认定原告系第二被告雇佣,该仲裁委员会虽然认定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系承揽关系,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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