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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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汇总2007年5月25日中午时分,本案原告王某(行人一方)在沪松公路6888号处由东向西横穿马路,本案被告于某(机会车一方)由南向北行驶,当时雨天,发生道理交通事故,导致王某住院33天,共计花费医药费等7518.15元。2007年11月3日,王某经华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给予治疗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90日。2007年11月15日,王某将于某、张某(车主)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1656.40元。【本案焦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有以下几个焦点问题:1、肇事

2、车辆案发时属于脱保期间(即未投交强险);2、松江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3、原告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薪20万元;4、原告构成伤残等级,需要按规定标准进行赔偿;5、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也在上海生活居住三年。【法律适用】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下:1、《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市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2、《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五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

3、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代理思路】本案中,律师代理的是被告于某和张某。就本案特点而言,对被告明显不利,但是律师经过仔细研究,还是争取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1、证明原告对本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我们到松江交警部门调取了事故现场图,证明案发时原告并没有按规定在人行横道行走

4、。实际庭审中,法庭也采信了我们的意见,主张行人和机动车按三七划分责任,对此原告没有提出异议。2、证明原告误工损失方面证据与事实不符。对此,我们主动调取了原告所任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审计报告证明,该公司05年没有经营性收入,06年虽然有经营性收入,但全年应付工资仅6万元,显然与原告主张年薪20万元的主张不符。同时,我们也去该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拍照。为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还利用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提供的《上海市外来人口暂住证》和《交警部门询问笔录》中,原告自称是个体户,而不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庭审中,法庭对没有采信原告的要求,主张按批发、零售贸易

5、行业一般人员标准计算误工费。当然,也没有采信我们的主张,即本市最低工资支付计算误工费。3、主张不能按城镇人员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一是收集原告来本市仍然居住在农村的事实,即原告居住在金山区金卫村;二是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本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4、对原告提供的伤残鉴定报告提出合理的质疑。【审判结果】尽管我们向法庭提供了一些有利证据,但交通肇事案件以保护行人为原则,如果坚持要法院做出判决,即便按农村户口对待,各项费用加起来,至少要超过3.5万元,还不包括住院期间的已经支付的费用。因此,我们主张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最后,经过各方艰苦的努力,双方终于达

6、成调解。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9万元;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简单总结】在案件明显不利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收集有力证据,有效反驳对方主张。另外,要充分把握双方自愿调解的时机,并加以疏导和利用,为委托人争取更多利益。案例2:陈存义诉郑协毅、蔡艺勇、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要点提示]两次交通事故重叠,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应依原因力大小比例确定各被告的按份责任。而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理赔承担的既是一种法定责任,又是一种合同责任。[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06]浦民初字第621号(2

7、006年11月6日)。[案情]原告(反诉被告)陈存义,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绥安镇查岭村。被告郑协毅,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住漳浦县旧镇镇旧城村北门。被告陈旭波,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漳浦县旧镇镇城外村石柄53号。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下称天安保险漳州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中段华联商厦10楼。代表人黄惠明,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蔡艺勇,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漳浦县长桥镇割后村10组。法定代表人蔡生文(蔡艺勇之父),男,1966

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蔡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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