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关联问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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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关联问题考  本文通过对一起交通事故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分析,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具有不可诉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加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审查力度,树立“事故责任划分不等于赔偿责任划分”的理念,避免简单地采取“拿来主义”。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格式合同,对第三人所作的限制解释,如不符合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归于无效。车辆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出租车辆营运利益的共同体,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出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车辆出租人与承租人

2、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交警认定无事故责任的人员,只要其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就应判定其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  2005年3月9日,李某某高兴地从车管所领到《机动车驾驶证》,3月20日,其持证向车迷俱乐部租用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自驾该车与朋友一行四人前往省城。当晚,由省城沿高速公路返回,同车乘坐有陶某某、李某、徐某某三人。21时30分李某某驾车行至高速公路K80+400M处时(该路段系东西走向的两车道二级汽车专用路,东至李某某驻地,西至省城:由K80+400M开始向李某某驻地方向进

3、入左转弯下坡路段,弯道半径423米,纵坡度3.5%,道路中央由黄色单实线分隔两个方向的车道),李某某所驾的租用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右部及右侧前部与对向杨某某驾驶的大货车车头右部相撞,造成徐某某、陶某某、李某三人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查明,杨某驾驶的大货车系脱保、脱检且严重超重车辆,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第三者责任险,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这起“一个‘病车’--大货车(20

4、04年9月脱保、审验合格至2004年12月有效,肇事时严重超载),两个‘病人’--李某某:男,1986年11月9日生,18岁的中学生学驾照,2005年3月9日初领驾照,2005年3月20日将车开到对向车道内右碰右;杨某某:男,1962年6月16日生,2005年3月20日驾驶脱保、脱检车且严重超重在发生事故时未采取必要措施”共同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受害者家属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有异议,但无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

5、、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的规定,只得以李某某之父、车迷俱乐部、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杨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这起案件引申出下列几个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关联问题值得探讨: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  2、租用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的责任?  3、第三者责任险的适用?  4、交警无事故责任者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本文拟对上述问题逐一从民商法律角度作粗浅探讨,以就教同仁。

6、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制定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事故认定书做出后,对随之而来交通事故的解决和处理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该文书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公诉交通肇事者肇事罪名的依据,更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依据。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在处理交通

7、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前述案例中提到,虽然受害者家属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有异议,但无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的规定,只得以李某某之父、车迷俱乐部、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杨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这事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  《

8、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有人认为,其属于行政法律文书,是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的表现形式;有人认为,其属于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的不同理解,直接反映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具有可诉性这一问题上。  《交通事故认定书》原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是否具有可诉性问题的处理,在我国,经历了可诉--不可诉--可诉--不可诉四个不同阶段。  第一阶段为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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