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法官助理制度 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 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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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根据目前我国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实际情况,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全方位地思考、设计并改革人民法院的人员结构,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类人员的职权,探索出一套可行而高效的人员分类管理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的举措,但该制度在我国长期阙如,如何从理论和实践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官助理制度,确有必要加以认真探讨。为此,本报在今明两天刊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宋建朝和连丹波同志的文章,以期对各地法院推进法

2、官助理制度有所帮助。  在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蓝图中,最引人注目的人事制度改革措施之一就是“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自此,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掀起了一股研究和探讨法官助理制度的热潮,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设立法官助理制度提出了不少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与此同时,一些法院开始试行模式各不相同的法官助理制度,并由此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本文也试图从当前中国法官所承担的职责及存在的问题出发,阐述设立法官助理的必要性,并对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

3、职责、管理及配备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文中所述,仅为一管之见。期望能对推行这项改革有所裨益。  一、中国法官职责细解及存在的问题  司法权的性质决定了法官承担着这样的角色:是非纠葛的裁决者和程序运作的组织者。法官的职责也便由此而来。17  我国法官法第五条对法官的职责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即:“(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具体而言,根据诉讼程序的阶段不同,法官的职责可以分为审前准备阶段的职责、庭审阶段的职责及裁判阶段的职责。其中,法官在审前准备阶段的职责主要包括立案审查,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程序上的各项申请和动议(如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4、、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进行证据调查的申请等),主持庭前证据交换,依法调查、收集、核实有关证据,主持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等;在庭审阶段的职责主要包括启动和结束法庭审理,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对庭审中出现的需要立即解决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回避申请、延期审理申请、当事人离庭申请等);在裁判阶段的主要职责就是对案件作出裁判。  由此看出,在我国,法官不仅承担着审判工作的核心事务,即案件的“审”与“判”,同时还承担着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尤其是审前准备阶段的许多辅助性事务。此外,法官还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进行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法律。除了上述

5、审判业务性工作、事务性工作和研究工作以外,法官还需要担负起法制宣传、提出司法建议、指导书记员工作等职责,基层人民法院还负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职责。另外,他们往往还要充当“协调员”的角色-既要协调内部人员,也要协调当事人及外部有关部门,等等。17  在上述诸多的法官职责中,有许多审判辅助性事务和行政性事务,都不属于审判权的范围,与法官只应从事审判职能的司法理念是相违背的。从实践来看,有些工作也完全可以由人民法院中非审判部门的人员或法官的辅助人员来完成。事实上,现行的过于庞杂的法官职责使法官的角色呈现了“政治化、行政化和非职业化”的特点,并带来如下问题:第一,“审”与“判”的重

6、点不突出,法官无法集中精力于“审”“判”工作,使审判效率大打折扣;第二,有些工作(如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律师阅卷等)可能会给法官造成一些先入为主的印象,使法官偏离居中裁判的位置,进而对公正审判造成一定影响;第三,法官承担了大量相对简单的辅助性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浪费,这也是目前我国法官队伍过于庞大且素质参差不齐、无法实现精英化和职业化并对司法权威造成一定影响的主要原因之一;第四,缺少辅助人员使分工失去了前提,从而造成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层次不清晰,职责分工不明确,“人”与“事”未能合理地协调配置,人事管理制度不够科学,这种管理模式显然与现代以分工精细、

7、层次清晰、职责明确为要求的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不相符合。  二、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  要解决前述问题,必须要对法院内部的人事制度进行改革,为法官配备辅助人员,并对法官及其辅助人员的职责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在这样的现实要求下,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首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法官助理承担了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使法官能够从这些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同时,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助于消除审判职责不明、人员职责不清等弊端,审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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