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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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民族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问题与对策民族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问题与对策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是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群体。孟子曰:“徒法不足以自行”。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提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这一目标实属不易,它需要审时度势,需要对法院工作的总体把握,需要对法官队伍现状的深入分析,更需要对法治的全面理解

2、和对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懈追求。但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进程似乎更难。当我们从提出这一目标本身所包含的智慧、勇气、理性和胆略的惊喜中走出来时,蓦然发现,问题还是那些问题,队伍还是那支队伍。于是,困惑和疑虑便油然而生,法官队伍职业化符合民族地区法院的实际吗?民族地区法院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难点有哪些?其途径又如何这些问题有的是在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目标提出时便已存在,有的则与推进的过程相伴相生。本文拟就民族地区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难点和对策略作探析。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3/13★精品文档★一、民族地区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难点法

3、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需要我们全方位地考量,做细致的工作,付出艰辛的劳动。特别是民族地区法院,由于社会、经济、文化、民族风俗、人才资源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在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的进程中,遇到的情况相当复杂,面临的困难很多,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难点之一:民族地区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与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要求相差甚远。从大的方面看,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民族地区法官素质更是如此。具体表现在三方面:政治素质亟待提高,不能很好地把忠实于法律与实现具有司法政策目标意义的党的路钱和方针有机地结合起来;专业化水准不高,无法

4、形成“法律解释共同体”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3/13★精品文档★,裁决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不能很好地统一起来;职业道德水准不高,自律意识不强,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的高期望与法官群体职业素质的提升速度方面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具体就湘西州法官队伍的现状看,其人员构成主要来自于四个方面:一是从党政机关调进;二是从部队转业干部中安排;三是从社会待业青年中招考;四是从高等院校分配。全州个基层法院共有在职法官名,其中研究生名,占,大学本科生名,占,大专及以下学历者尚有名,占。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担任法官的最低学历要求是本科毕业,

5、也就是说,湘西州个基层法院的法官中,尚有的人员没有达到《法官法》规定的最低学历要求。就是在已经取得本科学历的法官中,全日制法律本科学历所占比重小,党校、电大、短线自考文凭所占比重较大,法官的政治文化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水平没有得到根本提高,专家型、复合型法官不多。难点之二:法院管理体制行政化,与法官队伍职业化的目标相背离。法官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居中裁判案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但是,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的行政化。由于我国强调的是法院独立而不是法官作为独立的权力主体,这就为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行政

6、化奠定了理论基础,在现行体制下,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关系的确定本身就不合理,因为上诉、再审程序已为上级法院监督提供了司法渠道,再明文规定这种监督关系纯属多余。司法实践中,这种监督还包括案件请示之类的非程序性监督,这就更有违独立审判的要求了,此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具体案件的批示、复函、答复实际上也是一种行政指令,其实质是严重地违背了司法运作的规律,把两审终审变成了一审终审,变相地剥夺了上诉人的上诉权。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3/13★精品文档★二是法院内部审判工作机制运行的行政化。在现有的体制下

7、,法官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上级法官的意见往往左右下级法官的裁判,法院内部存在着层层审批案件的机制——法官(合议庭)、庭长、副院长、院长、审判委员会,从法官到审委会其间层层环节,级别不同,裁判的分量也不同,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审批机制。在这种体制下,司法活动中强调的法官亲历性,内心确信性就无从谈起,让没有参加庭审的人员去对案件作出裁决,是与程序公正相背离的,也不会增加实体的公正性,司法公正所要求的法官“独立”、“中立”难以实现。难点之三: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地方化,从而导致审判权行使地方化。审判权与行政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目前,地方法院的经费由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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