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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年第9期保险研究∃法律49信诚寿险案败诉的法理分析与思考许崇苗(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100035)[关键词]信诚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寿险理赔案;保险责任[摘要]全国时间最短、标的最大的信诚保险公司个人寿险300万元给付案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保单未签发,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信诚保险公司认为,保单未签发,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审理该起案件的广州天河区法院则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已成立、有效,信诚保险公司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违约,判决信诚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及利息。对该起案件的处理,可以说众说纷纭,也引出许多法律上
2、的理论问题,如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追溯保险和保险公司不及时签发保险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值得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指导保险和审判实践活动。同时,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一些思考和启示。一、案例简介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给付附加合同的保2001年10月5日,谢某听取信诚保险公司的保险代险金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保险公司理人黄某介绍后,与之签署了信诚人寿(投资连接)保险投声称按!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保险金。2002年7月保书,指定其母作为受益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10016日谢母将此案诉至广州天河区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保险万元,5份附
3、加合同其中1份为!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20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200万元。2001年10月6日,信诚保险以及延迟给付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这起全国时间最短、公司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标的最大的个人寿险理赔案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书,谢某按信诚保险公司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二、双方争议的焦点及法院的认定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信诚保险公司随即安排谢保单未签发,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某在当月17日进行体检。10月17日下午,谢某在信诚保原告认为,信诚保险公司已经收取投保人缴纳的首期保险险公司
4、指定的医院完成了体检。2001年10月18日凌晨1费,被保险人已经完成体检两个事实,主保险合同和附加合时许,谢某与朋友在天河某酒楼吃夜宵时,不幸被歹徒刺同都已成立。在本案庭审时,原告代理律师提出,退一步死。这时距投保人刚交首期保险费、体检完成不到10个小讲,如果合同关系没有确立,信诚保险公司就不会作出给付时,保险公司还没来得及开出保单。2001年11月13日,100万元保险金的理赔意见。主合同既然约定未签发保险该保险的受益人谢母按主合同给付100万元、附加合同给单的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负保险责付200万元的标准,向信诚保险公司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任,那么这
5、个规定也适用于附加合同。被告信诚保险公司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信诚保险公司及相关的再保认为,信诚和各保险公司一样,对谢某购买的这类保险金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给付主300万元的高额人寿保险,需要谢某通过体检、提供财务证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明资料后,才能最终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而谢某死亡时,保[收稿日期]2003#06#06[作者简介]许崇苗,法学博士,律师,注册会计师,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法规处副处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公司保险条款备案签字唯一法律责任人。50保险研究∃法律
6、2003年第9期险公司尚未见到他的全部体检报告,所以,不能判定他是否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密切联系符合公司的承保要求。因此,信诚保险公司与谢某的保险在一起的,但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还未成立,附加合同的200万元保险金当然不必给付。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信诚保险公司进一步提出,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承保范围不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合同生效是同,相应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也不同,保险公司之所以给付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100万元,是参考了主合同条款规定的!特殊情形
7、∀,考虑到同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是不同的,保险合同具备了成立要谢某的实际情况,做的是一种!通融赔付∀,是出于其经营理件,将宣告成立,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要念做出的自愿商业行为,并不意味着合同成立。而法院认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成立解决了保险合同为,对于主险合同,由于谢某与信诚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是否存在的问题,但并没有解决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共同签署了投保书,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上面列得清清楚楚,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保险合同规也达成了一致意见,且谢某翌日又缴付了首期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