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撤销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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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小组成员:马艳张多多宗媛一、代位权、撤销权的定义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代替债务人对其债务人即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第三人给付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撤销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二、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要件(一)纳税人欠缴税款,国家行使债权的税务机关与作为债务人的纳税人之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

2、关系。(二)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放弃到期债权。首先,纳税人应履行之税收债务已经到期。这意味着纳税人不仅应当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而且次债权已经到期。无此条件,税务机关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其次,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何谓怠于行使?根据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怠于行使是指纳税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主张权利。应当指出的是,严格意义上的怠于行使,还必须要求纳税人及时行使权利,纳税人在债权到期后不及时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也当然构成怠于行使权利。所以,权利行使的及时性

3、也是判断是否构成怠于行使的重要条件。(三)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后果。纳税人不履行对第三人享有的已到期的债权,本身又没有缴纳税款的能力,只是税务机关不能将应征的税款征收入库。没有造成损害的后果,或怠于行使债权但本身有能力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不能行使代位权。(四)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也就是税务机关的代位权应针对债务人的哪些债权行使。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可就债务人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三、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要件(一)欠缴税款

4、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成立,并造成了损害国家税收的后果。(二)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成立,而受让人明知会损害国家税收,且造成了损害国家税收的后果。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欠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欠税人放弃或延展到期债权,以至其不能缴清欠税的;欠税人无偿转让财产,欠税人放弃未到期债权,而又无其他财产清缴欠税的;欠税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或可能损害国家税收的;以及达成诉讼上的和解等非法律行为而对国家税

5、收造成损害的。另一方面,欠税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须以非专属于欠税人自身的财产为必要,即欠税人处分的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的行为,如放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而取得的财产以及放弃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生损害赔偿金等的行为均不在撤销之列。四、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注意事项一、税收是国家债权。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税收看作是纳税人对国家应偿付的公债,这是一个新的理念。将税收当作债权,从立法的角度明确税收的法律地位。二、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执行人是人民法院。《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

6、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两条规定都明确规定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换句话说,必须经过诉讼程序,用裁决的形式予以确认,税务机关不能自己执行。三、必要费用由作为债务人的纳税人负担。《合同法》

7、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四、范围明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即以纳税人欠缴税款、滞纳金为限。同时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

8、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对这些专属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五、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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