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条件、程序及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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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条件、程序及注意事项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条件、程序及注意事项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条件、程序及注意事项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条件、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代位权  一、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两个债权到期  1、税务机关的债权已到期  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2、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欠缴税款纳税人怠于行使  

2、欠缴税款纳税人没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即没有走司法途径就叫做怠于行使。  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存款等足够还欠税,税务机关用不着行使代位权,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  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自身  如果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必须他本人亲自去要。具体指以下情形:  1、基于特定家庭身份关系的债权:扶养、抚养、赡养、继承。  2、基于特定社会身份关系的债权: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3、基于劳动关系:工资报酬。  4、基于人身伤害赔偿及人寿保

3、险。  二、行使代位权的程序  必须且只能诉讼,不能仲裁或税务机关直接行使。  原告:税务机关  被告: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人:欠缴税款纳税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税务机关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范围  1、以欠税为限  例:甲公司欠税100万,乙公司欠甲公司200万,税务机关告乙公司只能要100万;如果甲公司欠税50万,乙公司欠甲公司200万,税务机关告乙公司只能要50万。  2、只能是税款,不能是滞纳金、罚款、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

4、等非税。  3、只能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不能对扣缴义务人。  三、诉讼中的抗辩  次债务人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抗辩可以向税务机关主张。  例:甲公司欠税100万,乙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已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可以向税务机关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四、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1、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欠缴税款纳税人承担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2、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优先受偿:次债务人向税务机关清偿。  4、一旦法院判决次债务人向税务机关履行,两

5、个债权债务关系在该履行额度内消灭。  例:甲公司欠税100万,乙公司欠甲公司200万,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税务机关支付税款100万,这样甲公司欠税100万消灭了,乙公司欠甲公司的100万也消灭了。  第二部分 撤销权  一、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欠缴税款纳税人的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  注意:不论对方是否知情。  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注意:  征管法没有规定“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的情形。  有偿交

6、易要求是知情的。  不合理低价是指不足市场价格的70%。  不合理高价是指高于市场价格倍。  3、放弃债权或债权担保;  注意:  征管法没有规定“债权担保”的情形。  放弃到期或未到期债权都构成。  4、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注意:征管法未规定该情形。  二、行使撤销权的程序  必须通过诉讼行使,不能通过仲裁或税务机关直接行使。  1、原告:债权人  2、被告:欠缴税款纳税人,由欠缴税款纳税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4、范围:以欠税为限。  

7、三、诉讼中的抗辩  除斥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欠缴税款纳税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例:甲公司欠税100万,乙公司欠甲公司200万,甲公司和乙公司说你不用还了,这个行为假如发生在2016年3月1号,如果税务机关当天就知道了,当天开始计算除斥期间1年,截止到2016年3月1日,撤销权消灭。假如该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税务机关都不知道,截止到2020年的3月1日,撤销权照样消灭。  四、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1、欠缴税款纳税人的行为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经撤销,自

8、始无效。  2、费用承担: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注意:这里的过错是指第三人知情。  3、税务机关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欠缴税款纳税人的所有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  4、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五十条、六十八条  2、《欠税公告办法》  3、《合同法》73条、74、75条,《合同法解释》11-20条,19-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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