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接续聘雇外国人通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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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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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單通報日期:年月日接續聘僱方式□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雙方合意□三方合意□第1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原雇主名稱□事業統一編號(8碼)□船籍編號(8碼)□身分證字號(10碼)□統一證號(10碼)新工作類別□製造工作□營造工作□海洋漁撈工作□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外展看護工作新雇主名稱□事業統一編號(8碼)□船籍編號(8碼)□身分證字號(10碼)□統一證號(10碼)負責人姓名(事業類須填)□身分證字號被看護者姓名(家庭類須填)□身分證字號新雇主聯絡電話

2、日間電話:夜間電話:行動電話:新雇主通訊地址□□□縣(市)市(鄉鎮區)里鄰路段巷弄號樓之新雇主接續聘僱日期及人數年月日/共人新雇主轉換後之工作地點(申請外展看護工者請填寫法人登記地址或團體設立地址)□同新雇主通訊地址□□□縣(市)市(鄉鎮區)里鄰路段巷弄號樓之外國人轉換後之住宿地點□同新雇主通訊地址□同外國人轉換後之工作地點□□□縣(市)市(鄉鎮區)里鄰路段巷弄號樓之家庭看護工預計隨同被看護者輪住之其他住宿地點(雇主非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免填)預定住宿日期住宿地電話以住宿地點為居所者與被看護者之關係□同

3、雇主通訊地址1、□□□縣(市)市(鄉鎮區)里鄰路段巷弄號樓之年月日至年月日居住者關係2、□□□縣(市)市(鄉鎮區)里鄰路段巷弄號樓之年月日至年月日居住者關係3編號A-143、□□□縣(市)市(鄉鎮區)里鄰路段巷弄號樓之年月日至年月日居住者關係4、□□□縣(市)市(鄉鎮區)里鄰路段巷弄號樓之年月日至年月日居住者關係5、□□□縣(市)市(鄉鎮區)里鄰路段巷弄號樓之年月日至年月日居住者關係□本申請案未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申請案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雇主:(單位圖記)負責人:(簽章)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4、許可證號:名稱:(單位圖記)負責人:(簽章)專業人員:(簽章)聯絡電話:本通報單所填寫之資料及檢附之文件,均應屬實,如有虛偽,申請人應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收件章:收件日期:3編號A-14注意事項一、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轉換準則)第18條規定,雇主接續聘僱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者,應於第18條第2項所定之期間,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1.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單。□2.外國人生活照顧

5、服務計畫書。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8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雇主,免附。□3.外國人名冊(製造業、營造業、漁船及養護機構之雇主,請另以電子檔案格式提供名冊簡表)。□4.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5.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接續聘僱證明書影本。(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續聘僱外國人案需檢附)□6.死亡證明或移民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原雇主死亡或移民案需檢附)□7.買賣契約書或主管機關同意併購證明文件影本。(養護機構、工廠買賣或併購案需檢附)□8.工程主辦機關出具接續

6、承建證明文件影本。(接續承建原重大工程案需檢附)□9.雙方合意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正本。(雙方合意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案需檢附)雇主檢附之文件符合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應核發受理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證明書,並辦理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事項之檢查。二、前條所稱轉換準則第18條第2項規定之通報期間如下:1.依第7條規定申請者,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接續聘僱證明書之日起3日內。2.依第1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申請者,於第17條第2項所定之事由發生日起60日內。但原雇主於取得招募許可後至外國人未入國前有第1

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事者,符合第16條第3項親屬關係之申請人,於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3.依第16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規定申請者,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日起3日內。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如為所聘僱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住宿地點,應於變更後7日內,以「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但依第27條之1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免附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者,不在此限。四、惟家庭看護工有隨同被看護者輪住不同地點

8、之需求者,雇主得於辦理接續聘僱通報時預先通報家庭看護工隨同被看護者輪住之地點;家庭看護工之住宿地點未於接續聘僱通報時通報者,雇主仍應依前開規定於外國人變更住宿地點後7日內,以「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五、雇主如欲調派所聘僱之家庭看護工隨同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慢性床或呼吸照顧病床等照料該被看護人,須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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