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411-金盾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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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天津昆明广州成都宁波香港地址:杭州市杨公堤15号国浩律师楼邮编:310007电话:(+86)(571)85775888传真:(+86)(571)85775643电子信箱:grandallhz@grandall.com.cn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二〇一二年七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受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已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3、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就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一、根据反馈

4、意见1的回复:(1)双堰彩印原为集体企业,与首次申报时提供说明不一致,请说明原因;(2)请提供双堰彩印代周建灿持有金盾控股股权的证据。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一)双堰彩印与首次申报时说明不一的原因本所律师在首次申报《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上虞市双堰彩印工艺品厂系于1998年1月14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负责人为田婉玲,出资额为9.8万元,1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经营场所为小越镇前田村,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制(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有效期至2012年底),包装品、标牌加工”。

5、上述首次申报时披露的信息来源于2011年11月16日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双堰彩印《独资企业基本情况(在册)》。根据上述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双堰彩印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为9.8万元,出资人及负责人均为田婉玲,营业期限为1998年1月14日至长期。同时,双堰彩印提供的2011年5月13日《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载有2010年度年检通过记录)亦未载明其成立日期或营业期限。鉴于双堰彩印并非发行人的直接股东,亦非发行人主要间接股东或主要关联方,因此在首次申报时的律师工作报告中未详细披露双堰彩印从1988年6月设立

6、集体企业到1998年1月14日转制为私营企业的历史沿革,仅根据前述营业执照和《独资企业基本情况(在册)》进行了简要披露。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要求,本所律师根据双堰彩印的内档资料在《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详细披露了双堰彩印的历史沿革,包括由集体企业设立至转制为私营企业及之后的历次变更情况。经核查,双堰彩印的外档资料与内档资料显示信息的差异原因在于1998年1月14日双堰彩印摘去村办集体企业帽子、转制为私营企业

7、,进而于2003年4月4日延长经营期限并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转制过程视同企业新设,外档资料未登载转制前信息,而将企业成立日期和企业类型分别确定为1998年1月14日和个人独资企业。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双堰彩印在《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首次申报时披露的成立时间和企业性质不一致,主要是因双堰彩印外档资料和内档资料之间信息差异的客观因素造成。双堰彩印并非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其相关信息不属于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该项差异不构成实质性差异。(二)双

8、堰彩印代周建灿持有金盾控股股权的证据本所律师认为基于下述证据,可以认定双堰彩印代周建灿持有金盾控股股权:2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1、双堰彩印收到金盾消防器材500万元转账支票的进帐单,显示周建灿通过其控制的金盾消防器材转账500万元至双堰彩印;2、金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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