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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保证农村持续发展_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2010年第6期福建行政学院学报No.6,2010(总第124期)JournalofFujianAdministrationInstitute(GeneralNo.124)社会与文化强化农村土地管理保证农村持续发展)))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林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科社教研部,福建福州350001)摘要: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不仅是经济管理问题,也是政府管理的重要课题,更是政治制度的直接体现。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强化农村土地管理以保证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概括了我国目前的土地征用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国家法律制度、政府管理
2、体制和农村土地管理等方面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改善政府行政体制、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的对策建议。关键词: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政府管理;农村土地管理中图分类号:F30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199(2010)06003807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不仅是经济管理问题,也是政府管理的重要课题,更是政治制度的直接体现。所以,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无论对经济建设还是政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开放之后,土地作为特殊的商品在中国第一次进入市场,如何将公有制的土地利用市场进行合理配
3、置,如何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有效的补偿,对我国政府来说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思考我国农村土地的征用问题,必须正视两个重要前提,一是我国土地是公有制,在我国任何个人包括农民都不具备个人的土地所有权;二是我国农民的土地都不是从市场购买的,都是由政府无偿提供的。因此,我国的土地制度本质上不同于私有制国家,土地征用和补偿制度,自然也不可能照搬私有制国家的体制和标准,必须根据中国的特殊国情、特殊体制进行深刻的理论思考和深入的实践探索。一、我国目前农村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对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由于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的不完善,在城市化
4、、城镇化过程中,农民的生活保障和就业出路、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的安定稳定等等都受到极大的冲击。客观地分析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在实际运作中的存在的问题,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促进农村稳定发展从而保证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但是征地问题是一项牵涉面很广的工作,如果就土地讲土地问题,就农村讲农村问题,就权益问题谈权益问题,很可能挂一漏万。收稿日期:20100916作者简介:林建(1966),女,福建福清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副教授。#38#因此,必须站在全局的角度统筹考虑。本文从土地征用制度、政府管理体制、农村土地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考察分析。(一
5、)法律制度不完善1.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任何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前提,就是所有权的确定,土地也不例外。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只有两种产权:城市土地的全民所有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5土地管理法6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05物权法6第六十条规定:/(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
6、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0即我国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其所在村的农民个人只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为承包的土地可以在农民之间进行转让、转包、出租,因此有些农民自己外出打工,又把土地转承包给其他农民。这样,我国农村土地存在着所有权(村集体组织)、经营权(即法律规定30年不变的本村村民的承包权)、使用权(转租土地耕种的农民)非同一主体的特殊现象,这给土地的征用和补偿工作带来许多难以解
7、决的问题,也给其他非产权者分享土地补偿金提供了机会。与传统土地制度和国外的土地制度相比,我国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非常特殊,主要表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主体模糊,因此在许多地方,只要存在征用土地的收入,乡级政府、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甚至村民小组都要争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来瓜分征地补偿金。个别地方政府在追逐利润的过程中,也参与到了补偿收益的分配当中,造成土地收益分配无序、失地农民补偿偏低等问题,影响征地的顺利进行进而影响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稳定。2.征地权限规范不到位。我国5宪法65土地管理法6和5物权法6都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应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但这
8、些法律对公共利益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却没有明确界定。这样过于原则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