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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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完善一、土地征用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一)土地征用制度的概念土地征用是政府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取得土地,并给予补偿的-•种行为,土地征用制度是政府的强制购买的制度。)土地征用在美国法学上称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英国法律屮称为强制收买,强制取得;法国、德国法律中称为征收;口木法律中称为土地收用,在我国香港地区称为官地收回,在台湾地区称为土地征收。2土地征用制度在各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地位都是相当高的。(二)土地征用的特点1、具有公共目的性。公共目的是十•地征用权合理行使的唯一标准。十•地征用权的

2、行使不需要得到土地所冇人的同意而强制取得土地,这种强制权必须得到公共H的性的制约,以防止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口的需要而行使。2、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征用行为是土地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职能所做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土地征用过程屮,被征川方只能而且必须服从,在征地命令规定的期限内交岀该土地。如果被征用都不服从,则可以采取和关的强制手段。所谓的“非市场的方式”突出的就是这种强制性,即土地征用是非市场化的。3、是一种经济行为,具有交易性或补偿性。国家征用土地后必须对因征用所发生的损失给予被征

3、用方一定的补偿。土地征用的“非市场的方式”并不排除它同时是一种经济行为。这种经济行为是实际交易过程的市场化。即交易过程按市场规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4、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程序性。程序是公正的保证。为了使土地征用得以实施且规范化,大多数国家都对土地征用在法律中作了相关的规定。法律一方面赋予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对权力进行一定限制,规定严格的征用程序,保护被征用方的利益。二、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我国虽已修订了多部法律法规,颁布了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和文件,对过去农村十•地征用制度作了较多

4、的改进,如提高补偿标准、确立征地公告制度和听证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征地管理。但从近几年全国各地的征地实践看来,情况并不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征用土地范围过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公共目的是土地征用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衡量征收征用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为了防止征用权滥用,各国对公共忖的都作了具体的规范。与国外的成熟做法不同的是:我国对公共ri的的界定和当模糊,弹性过大,给腐败者以町乘z机。我国目前立法对“公共利益”的规定及其导致的后果•我国新修订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5、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了补偿。”但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土地管理法》没有进一步进行解释。《土地管理法》同时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1商春荣《土地征用制度的国际比较与我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农业经济问题,1998.52沈守愚《土地法学通论》中国大地出版社2002年第490页根据这些规定,征地成了各类项目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最佳途径。而且,客观上将“公共利益”的需要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扩大到了包括非公共利益性质建设在内的所有用地项目,冥至一些商业用

6、地和房地产建设用地也假借“公益利益”之名而行。这种情况之发生的始作俑者是一些投机者,实际上是政府官员,利益驱动使两者走到一起,导致各种寻租行为的发生。:其后果就是利用国家要务不正当地剥夺私人权利,侵害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行政权力的腐败。"这与“现代法治国家耍求行政所谋求的必须是真正的公共利益而非虚假的公共利益”5的要求是严重不符合的。(二)土地产权界定模糊,主体不明,缺少主体对土地征用的制约作用明确产权,使权能细化、实化,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所有权从法理上讲,是所冇人依法对财产的占冇、使用、收

7、益和处分这四项完整的权能。它直接反映的是人对物的占有和控制支配的关系。所有人对口己的财产享有占有权,这是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也是实际决定财产命运的前提。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主要是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决定财产命运,即法律处分,是指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者将其屮的某项权能临时转让给他人。在我国与土地集体所冇权相关的法律中,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是不够明确的,《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以及《农业法》等重要法律都明确规定,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集体到底指的是哪一级哪个组织,有关法律却没冇

8、明确指出。在《宪法》中,集体土地产权被笼统地界定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笫74条第2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冇。”《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冇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別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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