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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2
《民事诉讼法 教学全套课件本科第06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doc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六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1.什么是当事人?当事人有哪些特征?概念: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其中,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为原告,而被诉的相对人即为被告。当事人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但从广义上讲,当事人除了原告与被告之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以及第三人。特征:1.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受法院裁判的约束2.原告、被告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原告
2、与被告具有如下特征:原告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被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原告与被告处于相互对立的诉讼地位。3.简述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尽管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范围广泛的代理权限,但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仍只是代理人,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而不是当事人。案件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实体义务的承担者并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法院确定管辖时,仍是以被代理的当事人住所地为准;法院判决的当事人是被代理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和实施的诉讼行为,性质仍然属于“代理”,要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是为
3、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诉讼行为的后果仍然要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或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将只能导致诉讼中止并为被代理人另行确定诉讼代理人,而不能终结诉讼。4.简述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在代表人诉讼制度中,代表人代替他人直接实施诉讼行为,这是其和诉讼代理人制度上的相同点,但两者具有本质的不同:(1)诉讼地位不同。代表人诉讼制度中,代表人与诉讼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并非当事人,其与诉讼标的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保护的利益范围不
4、同。代表人诉讼制度中,代表人不仅维护所代表的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在维护自己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只是维护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不包括自身权益。(3)是否受法院裁判约束不同。代表人诉讼制度中,法院的裁判及于诉讼代表人和其代表的全体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所以不受裁判的约束。5.简述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都属于多数人诉讼中的当事人,两者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很大区别。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
5、实质上是两个诉的合并审理,存在两个诉讼标的,即本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和第三人基于对涉案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与本诉讼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即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2.参加诉讼的方式和时间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为本诉讼开始后,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当同时起诉或应诉,或者在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查明后予以追加。因此参加诉讼的时间可以是诉讼开始时,也可以是在诉讼进行中。3.对方当事人不同有独立请求
6、权的第三人以本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为对方当事人,即以本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必要共同诉讼人,不论共同原告还是共同被告,基于彼此间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因此,在诉讼中仅与对方当事人成为对立的双方当事人。4.诉讼地位不同尽管都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是原告;必要共同诉讼人可能是原告,亦可能是被告。6.简述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在我国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学界使用的术语。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是指因保护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过去的实践中,公益诉讼往往因无法可依而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但2
7、012年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公益诉讼条款,其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民事诉讼法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别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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