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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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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本章提要了解正当当事人理论;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掌握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的称谓、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明确当事人的认定。本章内容第一节当事人概述第二节当事人的认定第三节当事人主体资格第四节诉讼代理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二、当事人的称谓一、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一)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二)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二、当事人的称谓第二节当事人的认定一、当事人认定的概念和意义二、当事人认定与程序当事人的概念三、当事人的认定四、正当当事人一、当事人认定的概念和意义当事人
2、的认定是指在一个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决定实际由何人担当诉讼上的当事人。二、当事人认定与程序当事人的概念(一)传统利害关系当事人学说(二)权利保护说三、当事人的认定四、正当当事人(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二)正当当事人的功能1.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2.节约诉讼资源3.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三)正当当事人的基础诉讼实施权(四)诉讼担当1.基于身份关系2.基于财产管理权(五)非正当当事人及其更换1.法定的当事人更换2.任意的当事人更换第三节当事人主体资格一、当事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二、当事
3、人能力与民事权力能力的关系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一、当事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一)自然人的当事人能力(二)法人的当事人能力(三)非法人团体的当事人能力二、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力能力的关系(一)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联性(二)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三)自然人1.法人2.非法人团体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亲自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一)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诉讼行为能力第四节诉讼代理人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二、法
4、定诉讼代理人三、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二)特征1.有诉讼行为能力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二、法定诉讼代理人(一)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二)特征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2.代理对象特殊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三)范围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3.权限和诉讼地位4.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5、三、委托诉讼代理人(一)概念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二)特征1.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2.代理事项与代理权限由委托人决定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三)范围1.律师2.当事人的近亲属3.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4.经法院允许的其他公民(四)人数1-2人(五)权限和诉讼地位1.一般授权2.特别授权(六)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1.取得:基于委托人的授权2.变更3.消灭(1)诉讼终结(2)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3)被代理人死亡(4)委托人解决委托或代理人辞却委托案例案例1案例2案例3案例4案例51.200
6、4年12月4日,李代胜酒后驾车,在南京高淳县境内将一名躺在马路上的流浪汉碾轧身亡。由于无法确定具体身份,又无家属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在死者亲属一直不出现的情况下,去年4月,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以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出面替死亡流浪汉索赔,以肇事司机、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高淳县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丧葬费。高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维权诉求。高淳县民政局不服该裁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民政局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了死者的相关丧葬费用,因此与本案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其并非本案的赔偿权利
7、人,救助站的救助职责也并不包括代表或代替流浪人员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民政局并非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甲与乙为父子关系,2001年8月,甲的父亲被国家民政部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甲为烈士证书的执证人。2002年7月,某省某县民政局用挂号邮包将上述革命烈士证书寄往海南省卫生学校,收件人为乙。当时学校正在放假,乙住在海口第七小学。在暑假期间,海南省卫生学校雇佣丙(该校的电教室工作人员)暂时代替原来的收发员的工作,并给予一定的津贴。同年7月26日,被告丙签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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