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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市事业单位隐匿收入偷税案2004-11-2815:03:58一、案情(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市路灯管理所属事业单位,从业人员27人,主要负责全市路灯的安装与管理。1999年8月,该市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反映该市路灯管理所1997年、1998年拍卖隔离带、护栏、绿地等取得收入近百万元,未缴纳地方各税。稽查局根据举报情况,于1999年9月9日开始对该市路灯管理所进行纳税检查,初步认定其未申报额已达立案标准,经局长批准,对该单位立案调查。(二)主要违法事实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1997年度该单位收取设施占用费1
2、35009.26元和工程车收入5700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税率5%,应缴纳营业税7035.46元。收取为其他单位施工工程款20万元,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税率3%,应缴纳营业税6000元。 1998年度该单位以所取得的拍卖款直接坐支拍卖手续费24800元,收取路灯杆拍卖款260700元,收取设施占用费90120元,三项所得均未依法申报纳税,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5%,应缴纳营业税18781元。收取为其他单位施工工程款337784元,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3%,应缴纳营业税10133.52元。 1999年1-8月
3、该单位收取路灯杆拍卖款及设施占用费233318.40元,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5%,应缴纳营业税11665.92元,收取为其他单位施工工程款45600元,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3%,应缴纳营业税1368元。 以上合计应缴纳营业税54983.90元,全部未申报缴纳。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应以缴纳的营业税54983.90元为计税依据,税率7%,少缴纳城建税3848.87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应以缴纳的营业税54983.90元为依据,按3.5%的税
4、率计征,少缴纳教育费附加1924.44元。3.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1997年至1999年8月签订; ⑴租赁合同272847.66元,税率0.1%,应缴印花税272.85元。 ⑵建安合同583384元,税率0.03%,应缴印花税175.02元 ⑶拍卖合同476800元,税率0.05%,应缴印花税238.40元; ⑷营业账薄12本,每本5元,应缴纳印花税60元。合计少缴纳印花税746.27元。(三)定性处理结果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限期补缴未缴纳税费合计61503.48元,并从滞纳
5、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2%的滞纳金。 对1998年坐支拍卖手续费24800元的行为。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定性为偷税,偷税1240元,处以3倍罚款,计3720元。 对未申报纳税行为,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2000元罚款。 该单位已在规定限期内将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入库。二、案例分析 该单位属事业单位,纳税意识较差,在稽查专案组刚进入该单位进行检查时,该单位负责人态度强硬,拒不提供账薄资料,并声称“你们无权检查我们”,使稽查工作一度受阻。后经耐心细致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政策,并严正
6、告知其拒绝税务检查的严重后果,才使其思想有所转变,同意配合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这里的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该单位收取设施占用费、向外出租工程车、向社会公开拍卖灯杆使用权,为其他单位内部提供照明安装劳务,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都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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