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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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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行使期间法律问题探析摘要抵押权行使期间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法律保护时间,该期间内行使即为有效期间。我国在《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有着不同的规定,两者相互矛盾,也使得抵押权的行使法律问题变得模糊不清,主要体现在抵押权行使期间是何性质,法律保护作何理解等问题。本文拟通过探析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法律保护来剖析我国《物权法》第202条法律条文。关键词抵押权行使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法律保护作者简介:张长云,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
2、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11.290一、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法律问题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我国法律起初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后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我国法律经历了三次变化,内容不同。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
3、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为诉讼时效两年加之后两年,即四年。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该条未能说明抵押权的性质是什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是指什么?但该条又明确了两点,一是要求抵押权人在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否则国家层面不予保护,第二就是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会随着主债权中止、中断,它
4、并非是一个固定的不变期间。通过罗列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究竟是多长,性质为何,法律保护怎么理解都存在分歧矛盾以及模糊之处,使得实践中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司法情形,为此笔者试着从法律性质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两方面入手探析抵押权行使期间,理解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法律性质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法律性質是什么,目前理论界和实践界有三种观点和做法:第一种观点和做法认为,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属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中“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表述方式和民法
5、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方式是一样的,指超出期间,即丧失胜诉权会失去公权力的保护,但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当事人可以自行履行;根据该条规定,抵押权行使期间是可变期间,是会随着主债权的变化而变化的,不同于除斥期间的不变期间。第二种观点和做法认为,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因为抵押权是物权,且属于物权中的担保物权,该权利的设立目的是为主债权提供担保,保障主债权的顺利实现,该种担保责任应当有时间规定、期限限制,不是永久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就是规定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该行使期间就是
6、存续期间,存续期间就属除斥期间,超出该期间则抵押权不复存在,而诉讼时效对应的是请求权,通常表现为债权。第三种观点和做法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一种独立期间,不同于以往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笔者赞同第三种学说和观点,具体理由如下:1.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并非除斥期间,根据学界通说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也就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但不包括物权,也就是不包括抵押权,抵押权从该制度形成的渊源来
7、看,物权并非除斥期间的客体;其次,除斥期间的期间是不变的,如撤销权的一年和三个月期间,开始计算起不会因为一些事由发生该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明确指出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会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变化而变化,随之发生中止和中断,也就是说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不固定的,是可变的;最后,除斥期间的法条表述通常为'‘自什么时候起,当事人不行使权利,则该权利消灭”,而《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表述为“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胜诉权的丧失,实体权利并未灭失,所以两者不同,不是一个概
8、念。1.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并非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对应于请求权,不包括支配权在内,支配权无需他人配合和同意,能够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利,支配标的物,该权利无关权利本身时间长短。2.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除斥期间对应的于形成权,诉讼时效对应于请求权,我国《物权法》明确分章规定,抵押权属于物权,且属于其中的一种担保物权,大家都知道物权不是请求权也不是形成权,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所讲物权原则上不因时效或除斥期间之完成而消灭。其次,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能够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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