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彭某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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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彭某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提交时间:2015-05-19湖南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大民初字第944号原告彭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彭某甲,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邓作明,新邵县新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欧阳爱香,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邵阳市红旗路乾元巷36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邓伟,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合议庭于同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

2、审理。原告彭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邓作明、欧阳爱香,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邓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2014年3月25H,原告因左腿疼痛到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腿胫骨囊肿而住院治疗。原告家属只愿意做囊肿切除手术,但被告要求做囊肿切除植骨手术,否则没必要做手术。于是,原告家属只得同意被告的手术方案。2014年3月31日,被告为原告施行了该手术,并对被切除的囊肿进行了病检,诊断为动脉瘤样骨良性囊肿。手术后原告连续高烧5天,被告没有处理方案,只对患者做简单的吊针消炎处理就要求原告出院,但原告家属

3、强烈要求待拆线才出院。原告伤口在术后13天开始流脓,原告家属询问是否是伤口感染是否需转院治疗,被告答复为正常的排异反应,过段时间就会好。术后的住院时间里,被告做了三次细菌培养,并强调说患者伤口没有感染,也没有炎症,4月27日原告就停止了吊水消炎。但原告伤口却一直流脓红肿至2014年5月14日,于是被告决定将原告伤口做清创缝合手术,原告家属提出让脓流尽后再缝合,但被告说伤口不缝合永远都有表面渗出,原告家属只得听从医院的安排。被告在没有对患者打麻醉药的情况下对伤口缝合了三针,并做了细菌培养,且告知原告家属原告没有被感染也没有炎症。2014年5月21日,原告脚肿

4、发紫并且发高烧。被告将原告伤口打开排脓,在原告家属要求下才给予吊水消炎。原告家属曾多次向被告提出有没有把握治好,否则转院治疗,但被告继续坚持认为流脓是正常的,没有转院的必要。2014年5月23日,原告说可以转院,且认为上级医院的药物要好一些,可以控制排异,但要求家属自己去,院方没有义务办理转院,为此,双方发生争吵。直至2014年5月27日,在原告家属强烈要求下,经过司法所封存病历,被告才同意给原告办理出院手续。2014年5月28日原告办理了出院手续。原告出院后经湘雅附二医院检查,其病历记载术后严重感染,原告形成了骨髓炎。目前,原告在湘雅附二医院先后两次住院

5、,继续治疗需要巨额的医疗费。原告认为:1、被告于2014年3月31日给原告实施了囊肿切除植骨手术,直至2014年5月280,双方因发生医患纠纷封存病历时,被告并未提供手术记录、术后治疗记录、护理记录、住院记录的病历,这是一种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2、原告系年仅4岁的孩子,骨骼止处于生长期,将那么小的肿瘤切除后,可以由其自身生长补齐,无需植骨,但是,被告为了自己其的利益,要求原告植骨,原告家属只得听从被告的安排,这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3、从2014年3月31日起,原告就出现了持续高烧和伤口流脓红肿,这种状况延续了两个月的时间,但被告通过照X片的方式,已

6、经明确发现了原告的骨皮质不连续的情况仍未重视,致使原告骨髓腔不断受污且肉朝骨髓腔生长,从而出现了原告后来的骨髓炎。这可以通过湘雅医院的病历、x片、手术记录和被告的x片比较得出结论。可想而知,这是被告技术、责任心的缺失。4、原告伤口流出来的是脓汁,作为专业的医生竟然错误地认为是一种排异反应,任由病情的发展,同时拒绝原告家属要求转院做更好治疗的建议,导致了病情的转化。这也是医院只关注自身利益,不顾病人安危的过错表现。同时,原告家属质疑主治医生的从业资质。5、从被封存的原告病历来看,医院在手术同意告知书中并未告知患者家属骨髓炎是手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术后治疗中也

7、并未告知患者家属可能转化为骨髓炎。由此可知,医院并没有预计到患者的病情会发生转化,更不可能预计到会转化为骨髓炎。被告只是一直在做简单的消炎去脓治疗。这种错误判断和一再延误患者的治疗时机是导致患者病情转化的根本原因。综上所述,被告不仅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具有错误的诊疗过程;任由病情的发展导致了原告病情的变化,导致原告终个被病魔缠绕。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害,被告对原告病情的抓花应当负全部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17195.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彭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

8、2014年5月27日封存的邵阳市中心医院原告病历资料复印件1份共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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