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李某某、李某甲与张某某、陈某、龙某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学习)李某某、李某甲与张某某、陈某、龙某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ID:46154569

大小:73.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11-21

(案例学习)李某某、李某甲与张某某、陈某、龙某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第1页
(案例学习)李某某、李某甲与张某某、陈某、龙某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第2页
(案例学习)李某某、李某甲与张某某、陈某、龙某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第3页
(案例学习)李某某、李某甲与张某某、陈某、龙某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第4页
(案例学习)李某某、李某甲与张某某、陈某、龙某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第5页
资源描述:

《(案例学习)李某某、李某甲与张某某、陈某、龙某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李某某、李某甲与张某某、陈某、龙某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提交时间:2015-05-19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绥民初字第17号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8月8日出生,苗族,农民。原告李某甲,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移长,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2004年12月30出生,苗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丙,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陈某,男,200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陈某甲,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陈某之父

2、。被告龙某某,男,2005年2月5日出生,苗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龙某甲,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侗族,农民,系龙某某之母。法定代理人曾某某,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龙某甲,系龙某某之父。原告李某某、李某甲与被告张某某、陈某、龙某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移长,被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丙(即监护人)、被告陈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甲(即监护人)、被告龙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龙某甲、曾某某(即

3、监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李某甲诉称,2014年8月27日14时许,被告张某某、陈某到原告家邀约原告Z子李某乙外出,三人与家住长铺镇柏顿大酒店附近的龙某某会合后,一起到柏顿大酒店往东约500米处下河洗澡,15时许李某乙发生溺水,被告张某某、陈某、龙某某未进行呼救,李某乙不幸溺水身亡,三被告及其监护人应对李某乙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因李某乙的死造成死亡赔偿金468280元,丧葬费219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540228元。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的监护人连带赔

4、偿经济损失162066元。原告李某某、李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身份证、户籍资料各1份、公安机关死亡证明1份,拟证明:两原告的基本情况,李某乙系两原告之子;李某乙生于2003年4月8日,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乙于2014年8月27H13时至15时在长铺镇柏顿大往东500米的河边溺水死亡。2、被告张某某、陈某、龙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丙、陈某甲、龙某甲、曾某某的公民信息资料各一份,拟证明:三被告的基本情况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及其关系。3、绥宁县民族小学2011年至2014年学

5、习成绩单5份,拟证明:死者李某乙生前随父在绥宁县城民族小学读书。4、证人粟某的证言1份,收条四张,拟证明:原告李某某从2008年开始租赁了证人粟某在绥宁县中心街药材公司家属楼的房子居住。5、关峡乡鸟塘村委会证明1份,证人李某丁、李某戊的证言各1份,拟证明:原告李某某在县城打工陪儿子李某乙在县城读书。6、《残疾证》1份,拟证明:李某甲系精神病残疾人。被告张某某、龙某某、陈某辩称:根据两原告起诉的事实,被告认为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认为死者李某乙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被告张某某、龙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乙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要强,

6、正常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旨意行事。本案是李某乙邀约外出玩耍并下河洗澡,李某乙溺水死亡与两被告及陈某的行为无因果关系,是李某乙口身行为所致,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无据。原告在计算经济损失中按城镇人口的标准计算不合符规定,死者李某乙系农村户口,应当按农村户口的标准计算。因此,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两原告的的诉讼请求。三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张某某、龙某某的自书材料2份。1、张某某陈述,上星期的一天九点钟,我去叫李某乙等人去玩和下河

7、洗澡,陈述了发生李某乙溺水身亡事件的事实过程。2、龙某某陈述了与张某某、陈某、李某乙到柏顿大酒店旁边河里游泳的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原告李某某、李某甲提交的1、2、3、4、5号证据;三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该证据证明原告之子李某乙在城镇居住上学,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认为不合理,应当按李某乙生前户籍所在地农村人口的标准计算才是合法的。对6号证据,三被告人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二)本院到绥宁县公安局调取的1、2号证据,原、被告的质证意见为:1、原告对1、2号证据的真实性及所证明的

8、事实无异议;2、三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取证没有家长或老师在场不符合规定。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本院的取证作如卜'认定:(-)原告提交的1、2、3、4、5号,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